某企业2009年境内应纳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同年其在A、B、C三国设有分支机构,所德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适用税率分别为24%、25%、28%。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某企业2009年境内应纳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同年其在A、B、C三国设有分支机构,所德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适用税率分别为24%、25%、28%。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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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其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已在该国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设在B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已在该国按28%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已知:该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率。要求: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公司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

某居民企业2018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当年从境外A国分公司分回税后收益折合人民币2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2018年度在境内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A.25 B.26.25 C.30 D.31.25

某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我国甲企业2019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取得所得(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从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国内的利润为21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三国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一致。甲企业采用“分国不分项”计算)则该企业国外所得在国内应补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正确的是( )。A.0B.50×25%-50×20%=2.5(万元)C.50×25%+21×25%=17.75(万元)D.50×25%+21÷(1-30%)×25%=20(万元)

某境内饮食服务公司201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韩国设有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乙分支机构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分支机构分别在韩国缴纳了7.50万元和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服务公司在我国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A.48.5B.50C.55D.82.5

某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如企业自2012年起在A、B两国设立分支机构,其2019年的应税所得具体为:  A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A国税率10%;  B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B国税率40%;  假设其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5万元和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请计算企业2019年其境外所得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甲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甲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8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某境内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8年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则2018年该企业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37.5B.40C.45D.50

某居民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当年从境外A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A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则该企业2019年度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A.25B.26.25C.30D.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