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电脑送到乙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乙为甲修理电脑,甲支付给乙200元修理费。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 A.委托合同B.承揽合同C.雇佣合同D.行纪合同

甲将自己的电脑送到乙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乙为甲修理电脑,甲支付给乙200元修理费。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

A.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行纪合同


相关考题:

占有是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下述占有属于非法占有的是( ) A.甲租乙的房子居住B.甲占有并使用自己的电脑C.甲将拾得的一部手机据为已有D.甲为乙修理手表,在乙不支付修理费时,将手表予以留置

甲与乙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电脑一台质押给乙。下列何种情况,质押权不能设立?( ) A.甲乙约定电脑由甲代为保管 B.甲将电脑让乙搬走3天后,乙又将电脑送还给甲 C.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乙继续占有电脑 D.在质押合同订立之前,甲已经将电脑交第三人丙租用,质押合同订立后,丙继续占有电脑,甲要求丙租期届满后返还电脑给乙

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不慎摔坏,送丙处修理,被乙得知,乙欲行使返还请求权,因甲未支付修理费而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对甲行使留置权B.丙可对乙行使留置权C.如甲支付修理费后取回电脑,甲可对乙行使留置权D.丙不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甲欠乙人民币3000元,而甲为乙修电脑,乙应向甲支付修理费1000元。则乙的全部债务与甲的部分债权可以适用( )。A.混同B.提存C.抵销D.免除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乙自己的名义出售其笔记本电脑,约定价格5000元,并约定酬金,双方未约定其他。后乙将该笔记本电脑以5800元卖给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为行纪合同B.乙以高于约定价格售出笔记本电脑,甲应当增加乙的酬金C.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甲D.高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乙

甲、乙系邻居,同时购买了同款手表,甲的手表放在抽屉里,但甲忘了。一日,乙到甲家闲聊,走时乙的手表丢在甲家,甲以为该表为自己的手表,发现该表走时不准,便找丙修理,花去修理费50元。表修好后,乙找到甲索要,甲仔细一看,该表不为自己所有,而为乙之手表,甲便将该手表还给乙,同时要求乙支付50元的修理费。对该50元的修理费,应如何定性?()A:乙可不支付50元的修理费B:乙应根据不当得利支付50元的修理费C:乙应根据无因管理支付50元的修理费D:乙应根据无权代理支付50元的修理费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并且约定在乙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出质给丙,对甲造成损害,则甲可以取回电脑B.如果乙已经支付了80%的价款,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C.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卖给丁,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D.如果甲、乙之间是买卖房屋的合同,仍然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甲、乙按份共有一台电脑,甲占70%的份额,乙占30%的份额。2018年4月1日,该电脑显示器出现问题,由丙电脑维修部进行维修。2018年4月4日,丙电脑维修部维修完毕,通知甲、乙10日内取回电脑,并支付维修费500元。2018年4月15日,甲、乙仍未来取电脑。2018年4月30日,甲支付了500元的维修费用取回电脑。另查,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等没有任何约定;丙电脑维修部亦不知道甲、乙之间为按份共有。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并说明理由。(3)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对外应如何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4)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是否有权留置该电脑?并说明理由。(5)2018年4月15日,丙电脑维修部能否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甲、乙按份共有一台电脑,甲占70%的份额,乙占30%的份额。2018年4月1日,该电脑显示器出现问题,由丙电脑维修部进行维修。2018年4月4日,丙电脑维修部维修完毕,通知甲、乙10日内取回电脑,并支付维修费500元。2018年4月15日,甲、乙仍未来取电脑。2018年4月30日,甲支付了500元的维修费用取回电脑。另查,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等没有任何约定;丙电脑维修部亦不知道甲、乙之间为按份共有。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并说明理由。(3)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应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4)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是否有权留置该电脑?并说明理由。(5)2018年4月15日,丙电脑维修部能否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