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l0个工作13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A.3 B.5 C.15 D.3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A.5B.10C.15D.3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解散或终止的,应于展期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或解散、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结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展期、解散或终止,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