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 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 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 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 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 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 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 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 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 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 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 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 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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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贸公司出口某商品10吨,收购价每吨1800元,国内费用加15%,外销价每吨400 美元CIF旧金山,含佣3%,其支付运费800美元,保险费400美元,该商品的换汇成 本是()。A.7.5B.7.6C.7.7D.8.0
案情: 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29.我与外商按CIF条款每公吨500美元的价格成交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决定。我按合同规定数量多装5%,装船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10%, 我可向可户要求多装部分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对方不得拒绝。
我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下面分析正确的是()。A.大豆商品属于低值商品,一般以毛作净,外商要求不合理B.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我方应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C.大宗农产品不是计件商品,按此合同,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数量幅度波动D.该合同不是和交货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简答题】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包装条款规定易碎标志使用黑色玻璃杯图案加英文印刷,我方使用了习惯性的黑色玻璃杯图案加中文印刷。对方收到货物后提出索赔。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