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向建设银行借款300万元,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8年5月变更为华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该借款应由华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由是()A.公司的股东未发生变化B.公司法人资格延续C.两个公司的股东都仅负有限责任

华海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向建设银行借款300万元,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8年5月变更为华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该借款应由华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由是()

A.公司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B.公司法人资格延续

C.两个公司的股东都仅负有限责任


相关考题:

下列属于直接融资行为的是( )。A.某人从建设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于工程结算B.A公司向B公司投入资金800万元,并取得该公司30%的股份C.某公司通过融资机构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D.某人获得银行的20万元住房按揭贷款

2014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已知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A.171.5B.178.5C.175D.196

下列属于直接融资行为的是( )A.某人从建设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工程结算B.A公司向B公司投入资金500万元,并取得该公司20%的股份C.某公司通过融资机构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D.某人获得银行的30万元住房按揭贷款

某公司为一家新建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该公司股东首次出资的最低金额是( ).A.100万元B.200万元C.300万元D.400万元

(2013年)2011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A.171.5B.178.5C.175D.196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某企业的期初资产是900万元,所有者权益是700万元,期间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则期末负债是()万元。A.200B.300C.500D.900

某公司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500万元,银行借款利率我6%,借款期限为6个月,支付利息15万元;向其他企业借入生产用资金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24万元。则该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利息为()万元。 A.9 B.15 C.30 D.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