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行政审批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行政审批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
相关考题: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A、高效采集B、有效整合C、充分运用D、互联互通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A、信用信息共享平台B、交易平台C、行政监督平台D、公共资源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编制()技术规范,明确基本功能、数据编码、系统接口、技术支撑和保障要求A、交易平台B、公共服务平台C、行政监督平台D、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A、CA证书互认B、电子招标采购C、AEO互认D、共享经济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A、交易平台B、公共服务平台C、行政监督平台D、公共资源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A、电子服务系统B、电子招标投标系统C、电子招标采购系统D、信用信息共享系统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与其对接交互信息。A、交易平台B、监督平台C、公共服务平台D、其他信息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的增值效益。A、集合数据使用权利B、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C、大数据标准化D、安全技术规范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加快()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A、电子招标投标系统B、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投资和信用等平台D、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A、技术标准B、数据规范C、大数据标准化D、安全技术规范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加强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A、检测B、督察C、认证D、审批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A、分类B、所有C、使用D、交互共享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A、行政监督平台B、信息平台C、公共服务平台D、公共资源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A、行政监督平台B、公共服务平台C、交易平台D、公共资源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研发提供AEO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A、交易平台B、信息平台C、行政监督平台D、公共资源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行政审批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推动各级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以公共审批平台为枢纽,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研究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A、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B、公共服务平台C、行政监督平台D、公共资源平台
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鼓励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与国家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