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做出ABC公司应投资哪个方案的决策,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做出ABC公司应投资哪个方案的决策,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解析:
相关考题:
甲公司为一投资项目拟定了甲、乙两个方案,请您帮助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相关资料如下:(1)甲方案原始投资额在建设期起点一次性投入,项目计算期为6年,用插入函数法求出的净现值为18万元:(2)乙方案原始投资额为100万元,在建设期起点一次性投入,项目计算期为4年,建设期为l年,运营期每年的净现金流量均为50万元。(3)该项目的折现率为10%。要求:(1)计算甲方案真实的净现值;(2)计算乙方案的净现值;(3)用年等额净回收额法做出投资决策;(4)用方案重复法做出投资决策;(5)用最短计算期法做出投资决策。
某公司有A、B、C、D四个投资项目可供选择,有关资料如下:单位:元投资项目 原始投资 净现值 净现值率 A 130000 77000 59% B 140000 63500 45% C 310000 131000 42% D 160()00 65000 41%要求解决下列互不相关的问题:(1)当A、D为互斥方案,投资总额不受限制时,做出投资组合决策;(2)当投资总额限定为45万元时,做出投资组合决策;(3)如果A、D为互斥方案,"-3投资总额限定为60万元时做出投资组合决策。
鸿达公司拟进行一项固定资产投资,现有甲、乙两个互斥方案可供选择,相关资料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说明:表中“2~11”一列中的数据为每年数,连续10年相等;用“*”表示省略的数据。要求:(1)确定或计算甲方案的下列数据:①固定资产投资金额;②营业期每年新增息税前利润;③不包括投资期的静态回收期。(2)请判断能否利用净现值法做出最终投资决策。(3)假设甲、乙两方案的净现值分别为280.48万元和214.37万元,请按照一定方法做出最终决策,并说明理由。
福明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8 年 1 月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 “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 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该方案未予披露。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年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 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年 2月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2018 年 2 月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 2 月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月 1 日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 股东王某。王某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的股份,越 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 年 3 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 2018 年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 2 月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 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 在 2018 年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 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 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 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 成内幕交易。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題:(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 说明理由。(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 定?并说明理由。(4)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 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 成立?并说明理由。(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可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 易?并说明理由。(7)王某所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 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多选题下列关于独立投资方案决策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属于选择决策B一般采用内含报酬率法进行决策C决策解决的问题是选择哪个淘汰哪个D对于原始投资额不同但期限相同的独立方案决策,应优先安排内含报酬率和现值指数较高的项目
问答题(4)用每股收益分析法判断应采取哪个方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