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2013年真题]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单选题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2013年真题]
A
西学为体、中学为用
B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
坚持德治、排斥法治
D
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参考解析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达到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达到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相关考题:
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正确的有( )。A.收回治外法权是修律的一个重要动因B.修订法律馆是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C.《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结构仿效《法国民法典》D.《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正确的有( )。A.清末修律实现了我国法律的近代化B.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活动C.清末修律使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别得以明确D.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
关于《大清民律草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B.该草案在制定后即刻正式颁布C.该草案充分考虑了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D.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由松冈正义等人草拟B、《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C、《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D、《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清廷赋予这两种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B.清末修律使得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在中国出现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D.清末的司法制度修订后,实行了审检合署和四级三审制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
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填空题《大清民律草案》是在修订法律馆组织下,由日本法学士()起草民律总则、()、()三编,礼学馆负责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