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涉外破产案件的破产宣告效力的不同理论和实践。

问答题
简述涉外破产案件的破产宣告效力的不同理论和实践。

参考解析

解析:

相关考题:

破产宣告具有的法律效力有:该破产的股份有限公司丧失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权,由清算组接管该公司;破产宣告后,正式开始履行破产清算程序。 ( )

关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主要有什么不同的主张?

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外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被认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年

有关涉外破产案件,一般是适用()A、破产企业的法人属人法B、破产企业财产所在地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D、破产企业的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普及破产主义,是指一国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将破产人国内外所有的财产,均划归破产人的财产。表现在立法上,多规定有条件地承认外国关于公司破产的宣告。()

破产宣告具有该破产股份有限公司丧失对公司财产管理处分权的法律效力。 ( )

属地破产主义认为一国所作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将破产人国内外所有的财产,均划归破产人的财产。表现在立法上,多规定有条件地承认外国关于公司破产的宣告。()

单一破产制是指()A、每一项破产只对一个当事人发生效力B、每一项破产宣告只对同处于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C、一项破产只要在一国被宣告,即可将债务人的分散于各国的财产集中于统一的破产财团D、只要采单一破产制,这种破产宣告的效力便得为其他国家都予承认

林彪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宣告了“文化大革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A、破产B、中断C、结束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是()。A、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终结B、破产申请-法院受理C、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宣告D、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终结

在破产制度上,对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有()A、普及破产主义B、地域破产主义C、折中主义D、国籍破产主义E、身份破产主义

关于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B、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C、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D、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主张地域破产主义E、许多国家采折衷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

简述破产宣告条件。

谈谈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简述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学说。

简述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以下关于这种可转换性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权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B、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C、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D、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单选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是()A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终结B破产申请-法院受理C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宣告D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终结

问答题关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主要有什么不同的主张?

问答题谈谈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名词解释题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

问答题简述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所存在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学说。

问答题简述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多选题在破产制度上,对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有()A普及破产主义B地域破产主义C折中主义D国籍破产主义E身份破产主义

问答题简述破产宣告条件。

问答题简述申请宣告破产具备的条件。

单选题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下列不属于破产三大程序的是()。A破产申请和受理B破产宣告C破产分析D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