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永业田

名词解释题
永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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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考题:

日本自然主义文学的主要作家有() A.岛崎藤村B.田山花袋C.二叶亭四迷D.夏目漱石E.永井荷风

下列关于均田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永业田是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的;口分田是国家分配的,退休后需要还给国家B.口分田是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的;永业田是国家分配的,退休后需要还给国家C.永业田和口分田都是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的D.永业田和口分田都是国家分配的,退休后需要还给国家

下列哪种田是给政府机关的田:()A.永业田B.职分田C.口分田D.公廨田

按照均田制的规定,唐朝一成年男性农民可分到永业田()亩,口分田()亩。A.20,80B.30,70C.60,40D.50,50

受给政府机关的田地是()。A.永业田B.公廨田C.职分田D.以上各项都不是

香港土地批租授予一般用地者(  )的权利。A.地上权B.永业权C.物业权D.租业权

2011年11月,田某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目的,伙同涂某,以涂某名义注册了永盛公司。永盛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材收购、销售、加工。12月,永盛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田某以永盛公司销售中药材的名义,在仅有少量货物交易量情况下,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给A县医药公司西元批发部申请抵扣价税合计人民币16,891,200元,其中,虚开销售金额13,148,369.23元,增值税款2,235,222.77元,价税合计15,383,592元。2013年3月1日,田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本案中,田某被刑事拘留后,下列关于公安机关有关做法中,正确的有(  )。A.公安机关对田某实施拘留后,应在48小时以内进行讯问B.公安机关对田某实施拘留后,应在12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C.公安机关对田某实施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D.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田某E.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田某的,应当在拘留田某5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下列哪种田是给政府机关的田:()A、永业田B、职分田C、口分田D、公廨田

下列汉字笔画全是五画的一组是()A、业、旦、水、书B、片、鸟、队、凹C、目、田、区、凸D、半、东、术、永

唐朝的官员按官职高低都可以领到一份“职份田”,此外还有永业田,即便是八品或九品的小官,也有永业田二顷。此外,还可以领到一份年薪。即便是养那几百个官员,李世民竟还舍不得由财政出钱,他想出了一个非常古怪的“公廨钱制度”,就是对富豪家庭定向征收一笔“特别财产税”,以此养官。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唐初采取的这些措施?

翻译:淳安公主赐田三百顷,复欲夺任丘民业,文力争乃止。

台湾土地所有制度中“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体现的是其永佃权。

唐 “均田令”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允许买卖。

平安时代,日本高僧()先后将中国茶种带回日本播种,并传授中国的茶礼和茶俗。A、永忠、最澄、空海B、正永忠C、村田珠光D、陆羽

下列关于均田制的说法正确的是:()A、永业田是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的;口分田是国家分配的,退休后需要还给国家B、口分田是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的;永业田是国家分配的,退休后需要还给国家C、永业田和口分田都是属于个人的,可以继承的D、永业田和口分田都是国家分配的,退休后需要还给国家

受给政府机关的田地是()。A、永业田B、公廨田C、职分田D、以上各项都不是

永业田

西方公务员制度强调政务官的()。A、职业化B、常任制C、副业化D、永业制

单选题下列汉字笔画全是五画的一组是()A业、旦、水、书B片、鸟、队、凹C目、田、区、凸D半、东、术、永

单选题按照均田制的规定,唐朝一成年男性农民可分到永业田()亩,口分田()亩。A20,80B30,70C60,40D50,50

判断题唐“均田令”规定,“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但不允许买卖。A对B错

问答题翻译:淳安公主赐田三百顷,复欲夺任丘民业,文力争乃止。

单选题平安时代,日本高僧()先后将中国茶种带回日本播种,并传授中国的茶礼和茶俗。A永忠、最澄、空海B正永忠C村田珠光D陆羽

问答题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问答题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被告提供的证据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判断题台湾土地所有制度中“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体现的是其永佃权。A对B错

单选题受给政府机关的田地是()。A永业田B公廨田C职分田D以上各项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