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杨某因合同纠纷将韩某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中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A为提高效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B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判决书C因杨某下落不明,遂向其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为30日D将判决书送达给韩某指定的代收人邱某

单选题
杨某因合同纠纷将韩某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中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
A

为提高效率,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举证通知书

B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判决书

C

因杨某下落不明,遂向其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期为30日

D

将判决书送达给韩某指定的代收人邱某


参考解析

解析:
AB两项,电子送达,指的是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电子送达,有两点限制:①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的同意。②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有关当事人实体权益或者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
C项,《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
D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这也是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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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1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某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徐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徐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A、可以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应当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B、裁定中止审理C、裁定延期审理D、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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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