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发生共同海损后通常采取的做法。
简述发生共同海损后通常采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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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正常运输情况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的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形:()A、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货物抵达时。B、货物运抵由被保险人选择的用作非正常运输的储存处所,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货物抵达时。C、货物运抵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分配、分派货物的处所,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货物抵达时。D、货物转运至其他目的地,保险终止的时间是转运开始时,不包括此后的运输过程。E、不论何种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