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相关考题: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含义?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名誉”的含义? (3)如何理解“名誉权”的含义,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对死者生前的名誉如何保护?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B、名誉权、荣誉权。C、姓名权、肖像权。D、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多选题《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关于姓名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C公民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为自己姓氏D如果当事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其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抚养人的姓氏为自己的姓氏
单选题《民法通则》规定,()不属于人身权。A生命健康权B姓名权C名誉权D发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