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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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合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l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盘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遂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请问:(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给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3)丁市文化馆李荣国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4)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5)如果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上诉期间内,被告声明要上诉,但并未实际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有转移、销售库存“强者之歌”磁带的行为,是否可以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6)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的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7)如果第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反诉,第二审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8)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做?
【案情】2007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8市江南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出版一本书。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内容,并解决有关版权的问题,由江南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文章l2篇。江南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D市文化馆协助,江南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D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印刷,文化馆还派职工李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出版公司付给D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本书名称为“人应自强”,在E市、F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1、2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五、六、七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人应自强”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0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 1.哪些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移送?为什么? 3.D市文化馆的李某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 4.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中,江南出版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6.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么做?
(四)甲市宜华姐妹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称’“宜华”)摄制的作品《日宴》播出前,乙市芒果音像公司(以下称“芒果”)在丙市制作了内容相同的光盘,并大量销往丁市。宜华发现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芒果停止生产光盘。芒果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76—80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人民法院B.乙市人民法院C.丙市人民法院D.丁市人民法院
四月中旬,某省召开了文化馆建设会议,各市文化馆都派出了一名骨干参会。在进行了全体大会后,会议又组织了小组讨论,其中甲、乙、丙、丁、戊五人被分到同一小组,关于他们,有如下的信息:(1)他们来自A、B、C、D、E五个市的文化馆(2)甲只与其中两人人事(3)来自B、C、E三市的三人之前一起参加过会议,相互熟悉(4)D市的与会者认识三人(5)乙不是B市的,并且和B市与会者头次见面(6)C市与会者和丙相识(7)丁只与一个人见过面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推断,戊来自哪座城市的文化馆:()A.B市B.C市C.D市D.E市
(三)甲市红星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紫光》播出前,乙市广角音像公司在丙市内制作了内容相同的光盘,并大量销往丁市。红星电视剧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广角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广角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7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人民法院B.乙市人民法院C.丙市人民法院D.丁市人民法院
华声商店的经理王某在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工作人员就音像制品的质量问题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因语言过于激烈导致争吵,王某不慎将货架上的音像制品碰落并踩坏一些,为音像制品的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声商店赔偿。在这一案件中,被损坏的录音带、录像带属于(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鉴定结论
甲(李某)与乙(王某)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长安八景》是有甲和丙(杨某)共同创作,并已经发表,而《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甲改编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甲演奏外其余均由乙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丁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戊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戊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丁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甲和丙许可,未取得表演者甲和乙的许可,也未在磁带包装上为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甲、乙、丙向法院起诉丁出版社侵权。1.出版社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丁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侵犯的是谁的权利? 3."丁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的说法,正确的有()。A.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丁录制成录音制品无需经甲和乙的同意C.丁享有录制权D.丁享有录制者权
白云乐队、红土地出版社诉北方艺术中心、江南音像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 1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约定由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音像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强者之歌”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请其协助制作磁带,文化馆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事后,江南音像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戊市、己市发行。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1 3年4月1 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 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问题】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原告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给乙市人民法院,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3.丁市文化馆李荣国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怎样?4.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合同有约定,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解决版权问题,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赔偿和道歉,这时二审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5.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6.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是否已经生效?调解书是否已经生效?法院留置送达调解书的做法是否正确?
住所地在甲市的任某在乙市制作违禁光盘,并从乙市经丙市运往丁市交由戊公司进行销售。现要对任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甲市文化执法部门可以对任某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B.乙市文化执法部门可以对任某依法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C.丙市文化执法部门可以对涉案违禁光盘进行扣押D.丁市文化执法部门可以对戊公司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甲市的施工单位与乙市的供应单位就位于丙市的某污水处理项目订立供货合同,合同在丁市签订,并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丁市起诉。工程完工后,因货款纠纷供应单位提起诉讼。则关于本案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在甲市或丙市起诉B.只能在丙市起诉C.只能在丁市起诉D.可以选择在甲、乙、丙、丁市起诉
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按被告的要求移送?为什么?
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本案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有何不当?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做?
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如果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一家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有合同的约定,版权问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解决,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进行赔偿和道歉。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当事人如何列明?
关于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说法正确的有()。A、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B、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出版音像制品,但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C、音像制作单位不可以出版音像制品,但可以批发音像制品D、音像制作单位可以接受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制作音像制品E、图书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生产的音像制品不可以单独定价出版发行
下列有关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提法中,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是()。A、音像制作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B、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C、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D、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样本应全部交出版单位
关于音像制作单位的说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是()。A、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B、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C、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D、音像制作单位可以少量销售本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
单选题下列有关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提法中,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是( )。[2007年真题]A音像制作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B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C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D音像制作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样本应全部交出版单位
问答题1988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制作以歌颂残疾人自强不息为主题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盘,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必要的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制作发行。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丁市文化馆协助,江南音像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制作磁带,文化馆还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该歌曲磁带取名为"强者之歌",在戊市、己市发行销售。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1990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多选题关于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说法正确的有( )。A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B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出版音像制品,但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C音像制作单位不可以出版音像制品,但可以批发音像制品D音像制作单位可以接受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制作音像制品E图书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生产的音像制品不可以单独定价出版发行
多选题问题三:本案中H出版社违反了出版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有哪些?请作选择回答。A出版VCD音像读物未报文化部批准BVCD音像读物及其外包装上所印的内容不符合规定C为VCD音像读物和连环画安排不同的责任编辑D自行制作VCD音像读物而未委托持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EVCD音像读物标有与连环画不同的定价
单选题关于音像制作单位的说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是( )。[2012年真题]A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B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C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D音像制作单位可以少量销售本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
多选题关于音像制品制作,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真题]A国家对经营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实行备案制度B依法设立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可以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C音像制作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音像制品D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E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单选题关于音像制作单位,说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是( )。A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应当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B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出版单位《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C音像制作单位应验证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D音像制作单位可以少量销售本单位制作的音像制品
多选题关于音像制品制作,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对经营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实行备案制度B依法设立的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可以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C音像制作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音像制品D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E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