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乙提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简述理由。
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乙提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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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甲(男)与乙(女)办理结婚登记后,甲的父母出全资购买房屋一套并装饰,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供甲乙婚后居住,后甲乙感情破裂离婚,关于此房屋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是甲乙夫妻的共同财产B、是甲的父母的财产C、是甲的财产D、是乙的财产
甲于2007年与乙结婚,结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5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先由甲偿还,甲的财产不够偿还时再由乙偿还
甲与乙结婚,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2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夫妻共同居住。两年后,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由()偿还。A:甲B:乙C:夫妻共同财产D:先由甲偿还,甲的财产不够偿还时再由乙偿还
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18万元。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所有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甲乙为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夫妻财产共有进行分割。下列哪项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A:婚后甲继承的公司股权,遗嘱声明归甲单独所有B:甲、乙以甲父名义购买的甲父单位房改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父名下C:甲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期房,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继续用个人工资还贷D:婚后乙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乙女便辞去工作,专心照料家庭,后两人感情破裂,甲男于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甲男、乙女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女可以请求王某对其予以补偿B.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所购置,并登记在甲男名下,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C.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甲男父母购置,该房屋归甲男个人所有D.若双方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置且登记在甲男名下,双方均想要该房,则应当判决房屋归甲男所有,并由甲男给付乙女按市场价计算的一半房款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得到支持的是( )。A.甲乙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从未共同生活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甲与乙结婚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甲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赡养公婆,照顾小孩,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丙同居,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中,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A、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前约定显失公平,归于无效B、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乙予以补偿C、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生活义务,请求乙予以补偿D、由于乙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乙给予损害赔偿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乙继承的古画是乙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简述理由。
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甲乙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简述理由。
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甲(男)和乙(女)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甲于2004年3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7年4月乙生一男孩,甲劝乙辞去工作在家好好养育孩子,乙考虑到甲收入较多足够一家人生活,遂辞去工作。2008年2月甲的父亲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明将本市绿洲小区内住房一套留给甲,该房屋价值人民币60万元。甲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工作,乙认为甲对自己漠不关心,经常与甲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乙于2010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并要求甲承担抚育费,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认为她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甲继承的绿洲小区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因其已辞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甲同意离婚,也同意负担孩子的抚育费,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母亲去世,留有价值30万元的古董一件,但未留遗嘱,乙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与乙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甲继承的绿洲小区的住宅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乙继承的古董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4)对乙提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问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问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问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问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答题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问答题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乙提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简述理由。
单选题甲婚前受赠一幢房屋,与乙结婚后,长期共同使用,管理该房近15年,现甲、乙双方离婚,此项房产应()。A归甲个人所有B视为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C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D收归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