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 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l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l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l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l978年去世。l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6-10题: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 )。A. 土地总登记 B. 更正登记C. 变更登记 D. 转移登记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 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l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l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l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l978年去世。l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6-10题:
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 )。

A. 土地总登记
B. 更正登记
C. 变更登记
D. 转移登记

参考解析

解析: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本案例中,A县开展的普查登记属于土地总登记的范畴。

相关考题:

张某与陈某于1993年结婚,l994年,张某以经商所得购住房一幢,产权人登记为张某。l998年,张某将房屋赠与情妇余某居住,陈某得知,大为不满,但未表态。1999年,张某为免纠纷,暗将房屋过户给余某。2002年3月,张某去世后,陈某发现房屋产权变更,遂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房屋。此案的正确处理应是?( )A.房屋已归余某所有,不属遗产,陈某不能继承B.张某生前赠与无效,陈某有权索回房屋C.张某生前赠与可以视为对遗产的处理,陈某、余某可以各得房屋一半D.已过诉讼时效,陈某的请求应不予以保护

陈东(男)、刘眉(——女-)系夫妻,家住安徽归池县城,生有一子陈小勇。在陈小勇半岁的时候,陈东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3年,故陈小勇被送到刘眉的母亲周静芝处帮助抚养。周静芝原住在安徽竹甾县城,在陈小勇l岁时周静芝携小勇回其老家湖南营榴县桐郴乡的农村居住。现陈东已刑满出狱,想到3年未见儿子,急切地要将儿子接回家自己抚养。周静芝认为陈东曾犯罪服刑,品德不端,可能影响小孩的成长,因此拒绝了陈东的要求。陈东为此起诉要求行使小勇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令周静芝交回陈小勇。刘眉向审判人员表示,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小孩,想自己抚养孩子,但碍予情面,不愿与其母对簿公堂。据此,请回答 93~96 题。第 93 题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 )A.安徽归池县人民法院B.安徽竹甾县人民法院C.湖南营榴县人民法院D.湖南营榴县桐郴乡人民法院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陈某在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其上记载的楼层有误。陈某发现房屋楼层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房屋(  )。A.更正登记B.异议登记C.变更登记D.首次登记

周某在村里有住房4间。在老伴去世后,周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陈某照看其房屋。2000年,陈某因病去世后,其常年在外地做生意的唯一的亲人——弟弟陈乙便搬进了陈某的房屋,在以为房屋是陈某所有的前提下使用了周某4间房屋中的2间。2002年,陈乙将未使用的另外两间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100元。在此期间,陈乙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了3000元人民币。2004年,陈乙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周某4间房屋中的1间屋烧坏,损失共计1000元。2005年10月,租赁期满后,陈乙要收回刘某租住的房屋,遭到了刘某拒绝,理由是刘某打听到房屋本来就不是陈乙的,他无权收回。2006年12月,陈乙万般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房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乙对周某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B.陈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C.若周某归来,陈乙应返还房屋,并赔偿周某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D.若周某归来,陈乙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

(2012年)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 2010年 8月。王某欠陈某 10万元货款,应于 2010年 7月偿付。至 2010年 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 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属于土地登记种类的是( )。A.土地补充登记B.再登记C.土地注销登记D.土地变更登记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B.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C.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D.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A.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 陈西. 陈敏仙共有 B.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拥有C. 产权为陈友福. 汪月琴. 陈东. 陈南共有D. 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下列属于土地登记种类的是(  )。A.土地补充登记B.再登记C.土地注销登记D.土地变更登记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下列土地登记中不属于变更登记的是(  )。A.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B.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C.因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D.因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进行的登记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若汪月琴母子4人对房产存在纠纷,则应暂缓登记B. 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协商订立的协议一致,可以根据母子4人共有人的名义申请登记C. 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可以在进行继承遗产后再行各自登记D. 在1985年的土地登记中,汪月琴母子4人若意见一致,可以以陈友福的名义申请登记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A.土地总登记B.更正登记C.变更登记D.转移登记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A县1985年进行的房屋登记属于(  )。A.土地总登记B.更正登记C.变更登记D.转移登记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C.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D.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E.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构成表见代理

(2016年)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下列关于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及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增、林海、王琳对陈建构成共同侵权B.陈建与张增签订的《委托协议》属于物权关系C.林海因承租而占有该房屋,构成直接占有D.张增将房屋出租给林海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E.陈建将房屋交给张增构成表见代理

(2016年)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林海未经出租人张增同意转租房屋,张增依法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B.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C.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D.张增与林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E.张增未经陈建同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无效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林海未经出租人张增同意转租房屋,张增依法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B.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C.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D.张增与林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E.张增未经陈建同意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无效

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14年5月3日,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在陈建出国期间,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为处理紧急事务,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张增为谋私利,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于2014年5月15 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2年,不得转租他人。”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同日,林海入住。5月30日,林海在未告知张增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1年,每月王琳向林海交纳1000元租金”。2015年5月 1日陈建回国,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陈建多次向张增、林海、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合同租赁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林海拖延支付租金,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张增与林海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20日C.张增与陈建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3日D.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不定期租赁E.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1年

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陈某、董某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3年二人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陈某。2014年6月离婚。对于二人贷款所购房屋,说法错误的是()。A、 房屋是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B、 房屋是陈某财产,贷款是其个人债务C、 房屋是陈某财产,但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D、 房屋是陈某财产,贷款是董某债务

陈玉和韩东共有四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四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2003年10月的一天,福建省某县大溪镇的被告人陈木某受陈某星(在逃)之托贩卖一名妇女,遂请自己的连襟陈荣某(在逃)帮助寻找买家,陈荣某找到某县国强乡的被告人陈福某。同月29日,陈木某、陈荣某带领陈福某至陈某星家见被拐卖的妇女被害人杨某,并由陈木某充当客家话翻译,帮助陈福某与“媒婆”谈价钱。被告人陈文某始终在场帮腔说男女双方均不错等促成成交的话。最后陈福某谈定以3300元买下杨淑某。次日,陈福某与其弟陈某清将33000元交给卖方,又拿1000元给陈某星后将杨淑某带回家中。陈木某将所得1000元分陈木某、陈文某个330元。同年11月9日,杨淑某从被告人陈福某家第一次逃跑。陈福某随即将杨淑某抓回,剪掉杨部分头发并严加看管。11月底,杨淑某第二次逃跑,当晚即被陈福某抓回。同年12月3日晚,杨淑某第三次逃跑。陈福某叫来被告人陈某清一起多方寻找,于同月5日凌晨在国强花溪水电站附近拦截到杨淑某。陈某清用摩托车将杨淑某载回陈福某家看管。当日11时许,杨淑某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被告人陈福某、陈木某、陈文某、陈某清分别涉嫌什么罪名?

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多选题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赁至2011年8月。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1年7月偿付。至2011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根据《合同法》与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2012年真题]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单选题武后垂拱二年(686年),唐中央采纳()的建议,于泉州、潮州之间设置漳州。A陈政B陈元光C陈棱D张镇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