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混合是( )。A.债的消灭原因B.法人的合并方式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D.合伙的成立方式
民法上的混合是( )。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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