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参考解析
解析:债的保全属债的一般担保。它是为弥补特别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方法有二:(1)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以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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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项制度在债法理论中属于( )。A.债的担保B.债的移转C.债的保全D.债的履行
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合同保全制度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B、合同保全制度只适用于金钱之债C、任何债权人只要符合合同保全制度的要求,均可行使相应的权利D、合同保全制度没有破除债的平等性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合同保全制度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B合同保全制度只适用于金钱之债C任何债权人只要符合合同保全制度的要求,均可行使相应的权利D合同保全制度没有破除债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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