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 2年3月,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甲协助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某机械公司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后由于公司过度扩张,到20 1 3年年末,公司负债达1 200多万元,公司无流动资金被迫停产。为此,甲和公司股东乙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书》,由乙出资1 00万元注册恢复生产,并把公司控股股东让给乙,盈利比例按按8:2的比例分配。但是签订协议书后,乙不按照协议书履行。此时,甲被公安机关以他人举报“诈骗”为名羁押,被释放后甲又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丙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和一份《承诺书》,将甲所持有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对价为1万元和价值49万元的货物。协议签订后,丙也没有履行合约。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归还股权。问题:1.甲能否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2.甲能否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能签订,是否有转让数额的限制?3.甲能否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4.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否需要就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意见?5.甲转让股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哪些手续?7.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后,丙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8.甲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为什么?


20 1 2年3月,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甲协助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某机械公司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法院未支持该主张。


后由于公司过度扩张,到20 1 3年年末,公司负债达1 200多万元,公司无流动资金被迫停产。为此,甲和公司股东乙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书》,由乙出资1 00万元注册恢复生产,并把公司控股股东让给乙,盈利比例按按8:2的比例分配。但是签订协议书后,乙不按照协议书履行。此时,甲被公安机关以他人举报“诈骗”为名羁押,被释放后甲又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丙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和一份《承诺书》,将甲所持有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对价为1万元和价值49万元的货物。协议签订后,丙也没有履行合约。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归还股权。


问题:


1.甲能否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


2.甲能否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能签订,是否有转让数额的限制?


3.甲能否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


4.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否需要就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意见?


5.甲转让股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7.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后,丙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8.甲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为什么?




参考解析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可以,没有转让数额的限制。《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可以。《公司法》第7 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甲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丙。


4.需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5.不是。《公司法》第7 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其他股东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不是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股东名册是股权取得的生效要件,并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绝对地否定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8.不能。《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况,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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