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A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郊区发现一具女尸,随即展开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10年5月3日将李某拘留,并立即对其进行了讯问。 5月5日,办案人员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同时对李某家属进行了通知。 5月7日,公安机关提请A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部门审查后发现李某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市人民检察院遂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许可,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检察院于5月22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走。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后,A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现场指纹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于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因其工作繁忙,无暇出庭,遂就其鉴定意见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说明。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但李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市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A市人民检察院虽未能提出新的犯罪事实,但法庭查明李某系累犯,遂对李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问题】1.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死因不明,欲对尸体进行解剖,但被害人家属表示反对,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2.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A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审查批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本案中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其提交的详细说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5.请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A市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进行评价。6.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李某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保外就医,其应符合何种条件?谁有权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李某故意杀人案


A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郊区发现一具女尸,随即展开调查。公安机关认为李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10年5月3日将李某拘留,并立即对其进行了讯问。 5月5日,办案人员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同时对李某家属进行了通知。 5月7日,公安机关提请A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部门审查后发现李某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市人民检察院遂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许可,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检察院于5月22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走。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后,A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现场指纹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于是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因其工作繁忙,无暇出庭,遂就其鉴定意见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说明。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但李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市人民法院重审过程中,A市人民检察院虽未能提出新的犯罪事实,但法庭查明李某系累犯,遂对李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问题】


1.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死因不明,欲对尸体进行解剖,但被害人家属表示反对,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2.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A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审查批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本案中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其提交的详细说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


5.请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A市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进行评价。


6.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李某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保外就医,其应符合何种条件?谁有权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参考解析

解析:

1.公安机关经县级以上负责人批准后可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即可。


2.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及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时限均为拘留后24小时内,公安机关在这两方面均超出了时限要求。


3.A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批捕程序不合法:


(1)A市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应上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2)A市人民检察院5月7日接到批捕申请,5月22日才作出批捕决定,超过了法定时限,其应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7日内作出决定。


4.本案中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其提交的详细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该鉴定人未依法出庭作证。


5.A市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不合法。因为A市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时未提出新的犯罪事实,所以A市人民法院不能对李某限制减刑,否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6.李某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A市人民法院对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后有权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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