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 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 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 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 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 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 丨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约翰逊与玛丽雅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来华。约翰逊开了家医疗诊所,玛 丽雅在一所民办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他们的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约 翰逊关闭诊所,玛丽雅辞去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依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独 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 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 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国有权征税。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 丨
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由美国课税 丨
B.约翰逊在华期间所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C.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D.玛丽雅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人均应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解析
解析: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指个人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而取得的收入, 如私人开业医生、牙科医生、律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独立性,即并非受雇于 人;二是专业性,即非从事一般的工商业及贸易活动。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为一国居民的纳税人因受雇于他 人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劳动报酬。依中美双边税收协 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 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来源 国有权征税。因此,汤姆在华所得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且固定居所或连续居住超过183天,来源国中国 有权征税,所以A当选,B不当选。珍妮在华所得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来源国中国征税,C、D不 当选。
相关考题:
一国对非居民征税,仅限于来源于征税因(收入来源国)境内的所得,而对非居民的境外所得无权征税。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以下哪几项?() A、营业所得B、投资所得C、个人劳务所得D、财产所得
关于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主要采取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B.协定多以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C.一般规定的预提税的限制税率均不超过20%D.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了《联合国范本》。一般情况下,下列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在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上,一般采取连续六个月以上者才视为常设机构B.在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上一般不超过10%C.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累计停留未超过183天者,一般由来源国征税D.采取税收饶让抵免原则
M 国约翰和玛丽夫妇, 1999 年 9 月 1 日同时来 C 国。约翰开办了一家心理诊所,玛丽在一所 C 国大学任英语教师。 2000 年 3 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 M 国,约翰遂关闭了诊所,玛丽辞去了工作。约翰夫妇于 2000 年 4 月 10 日离境。 C 国、 M 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 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 183 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1.约翰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什么性质?()A.非独立劳务所得B.独立劳务所得2.玛丽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什么性质?()A.独立劳务所得B.非独立劳务所得3.约翰和玛丽夫妇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A.两人均应在C国纳税B.两人均不需向C国纳税C.约翰应纳税,玛丽不需纳税D.约翰不需纳税,玛丽应纳税
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中,判定各类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正确的有( )。A.常设机构标准中,如果非居民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在本国设立的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实施,并由此获得经营所得,则判定该笔营业所得来自于本国B.固定基地标准中,跨国独立劳动者如果在非居住国为了从事某项活动而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即可将其提供劳务的地点确认为在该国境内C.所得支付地标准中,跨国独立劳动者的所得是由某一国家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某一国家境内的常设机构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国境内D.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通常包括停留期间标准.所得支付者标准和固定基地标准E.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为判定标准
下列各项标准中,较能反映独立劳务所得的真正来源地,但仅按此标准划分和协调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权,会过多地限制收入来源国一方权益的是( )。A.交易地点标准B.停留期间标准C.所得支付地标准D.固定基地标准
在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和各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衡量跨国独立劳动者提供劳务的地点及收入来源国,通常采用的标准有( )。A.固定基地标准B.停留期间标准C.所得支付地标准D.交易地点标准E.常设机构标准
甲国居民孟先生在乙国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利息所得20000元。已知甲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利息所得税率为10%;乙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30%,利息所得税率为5%;甲、乙两国均实行居民管辖权兼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两国之间签订了税收抵免协定,并实行分项抵免限额法,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为()。A、上述所得在甲国不用缴纳所得税B、劳务报酬所得在甲国不用缴纳所得税,利息所得需要在甲国缴纳所得税C、孟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1000元D、孟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11000元E、孟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22000元
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甲国居民李先生在乙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利息所得20000元。已知甲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利息所得税率为10%;乙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30%,利息所得税率为5%;甲、乙两国均实行居民管辖权兼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两国之间签订了税收抵免协定,并实行综合抵免限额法,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上述所得在甲国不用缴纳所得税B、李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11000元C、李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22000元D、李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33000元
单选题甲国居民李先生在乙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利息所得20000元。已知甲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利息所得税率为10%;乙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30%,利息所得税率为5%;甲、乙两国均实行居民管辖权兼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两国之间签订了税收抵免协定,并实行综合抵免限额法,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上述所得在甲国不用缴纳所得税B李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11000元C李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22000元D李先生应在甲国补缴所得税33000元
多选题按照联合国范本的精神,当独立劳务满足()条件时,劳务发生国可以对来源于该劳务的所得征税。A独立劳务是通过发生国的固定基地进行B在劳务发生国停留18天C其报酬由劳务发生国的居民支付且数额达到居住国和劳务发生国商定的数额D独立劳务未通过劳务发生国的固定基地进行所获得收入
单选题某日本人(系日本的税收居民),以独立身份来华提供专业性劳务,未设固定基地,于2000年3月2日来华,7月8日回国,9月5日再次来华继续提供专业性劳务,直到2001年12月底回国,对其2000年在我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我国应如何征税()A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B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C免税D按照其他所得征税
多选题对非居民劳务所得征税说法正确的是 ()A对非居民非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一般遵循“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B对非居民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须满足收款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条件C非居民非独立劳务劳动报酬并非由缔约国另一方居住的雇主支付D非居民非独立劳务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负担E对特殊情况下的个人劳务所得,往往采用特殊的征税规则和方法
多选题对于跨国自然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报酬,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所得来源地确定标准有()A居住地B固定基地C国籍D停留期间E所得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