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的数量前如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时,交货数量变动幅度应不超过10%.( )(2007年)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货物的数量前如使用“大约”、“接近”等约量词时,交货数量变动幅度应不超过10%.( )(2007年)
参考解析
解析:[解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的“约量”条款规定,数量变动幅度不超过10%.
相关考题:
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应与信用证一致,如信用证数量使用“约、大约”字眼时,应理解为()A、货物数量有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B、货物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C、货物数量有不超过3%的增减幅度D、货物数量不得增减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之规定,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机动幅度,其交货数量可有的增减幅度为()。A、3%B、5%C、10%D、15%
根据UCP600,如信用证数量使用“约或大约”字样时,应理解为()。A、货物数量不得增减B、货物数量有不超过3%的增减幅度C、货物数量有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D、货物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单选题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应与信用证一致,如信用证数量使用“约、大约”字眼时,应理解为()A货物数量有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B货物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C货物数量有不超过3%的增减幅度D货物数量不得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