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的中立性。
试论司法的中立性。
参考解析
解析: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因而从本质上讲,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
司法是一种判断,属于思维范畴,是一种“认识”。正由于司法的这种判断性,人们要求司法排除干扰和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也就是说,司法的判断性质决定了司法本质上具有中立的特性。试想,在是与非、真与假、对与错、曲与直、有与无等问题的判断上,如果判断者不能保持中立,而是受到外来干扰,或有自身杂念,有自己的倾向性,那么势必导致判断失察、失真、失误和最终的失败,无法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那么,司法实现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正义的职能将无法实现。
我们说,中立性是司法最本质的特性,因此,为保证司法中立,建立了法官回避制度,设计了司法的“作茧自缚”式的严格程序。近现代法治社会,为了确保司法的中立特性,各国还特别确认和建立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保障,以使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相分立,不受后者的干扰。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认清司法是一种判断,具有中立的特性,从而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种种弊端。
司法是一种判断,属于思维范畴,是一种“认识”。正由于司法的这种判断性,人们要求司法排除干扰和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也就是说,司法的判断性质决定了司法本质上具有中立的特性。试想,在是与非、真与假、对与错、曲与直、有与无等问题的判断上,如果判断者不能保持中立,而是受到外来干扰,或有自身杂念,有自己的倾向性,那么势必导致判断失察、失真、失误和最终的失败,无法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那么,司法实现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正义的职能将无法实现。
我们说,中立性是司法最本质的特性,因此,为保证司法中立,建立了法官回避制度,设计了司法的“作茧自缚”式的严格程序。近现代法治社会,为了确保司法的中立特性,各国还特别确认和建立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保障,以使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相分立,不受后者的干扰。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也是认清司法是一种判断,具有中立的特性,从而改变司法行政化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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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司法特点的是()A中立性B独立性C主动性D终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