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参考解析
解析: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的规定,各篇的律条各有具体的内容,其与《名例律》的原则规定有所不同时,以该篇的具体律条为依据。
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
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
相关考题:
关于明代的刑罚原则和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这暗示着明律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B.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法律规定越诉受重惩C.“若词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这反映出明朝实行原告原则D.‘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2013年)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明朝为了贯彻文字中反映的问题,在法制上做了什么?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一)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唐律’名例律》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疏议》说:“假有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伤叔,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以上规定意在区分( )A.惯犯和偶犯B.初犯和累犯C.自首和自新D.故意和过失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日:“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唐律疏议》卷六《名例》 (1)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何谓“化外人”?唐律关于“化外人”相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②如何评价唐律的上述规定? (2)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疏议”与律文之间的关系。
《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遵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请说明其基本含义,并从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角度,分析这一规定的历史背景及主要目的。
单选题《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A篇目改为七篇B名例律列于律首C律后附敕D律疏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