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多选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
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
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
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参考解析
解析:
C项,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本题中,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可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李方要求公司债务人姜呈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
D项,李方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第1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利息。因此,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A项,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占有即所有”。故该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
B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所以李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丧失继续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项,在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本题中,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可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李方要求公司债务人姜呈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
D项,李方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条第1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利息。因此,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A项,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占有即所有”。故该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
B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所以李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丧失继续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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