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钟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毒品信息,共贩卖海洛因30克。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参考答案:错误


国家公务员申论历年考试真题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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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考申论因该如何复习啊,今年的申论热点话题有哪些啊


2011考试已经结束


针对热点话题,网友发表意见的方式不包括()。

A、新闻跟帖

B、论坛发帖

C、新闻发布

D、微博评论


答案:C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多少克可以判处死刑?


答案:50克


摘要: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背景链接2015年6月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深度解析[问题分析]一方面,“一刀切”刑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有关机关以及相关人士,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另一方面,“一刀切”刑法,不能减少贩卖儿童问题,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参考对策]对此,中公教育专家认为:第一,提高社会整体的防范和治理体系。现有法律中,对比较恶劣的贩卖儿童行为,也可以追究死刑;而且可以确定的是,执行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从务实的角度看,比执行死刑与否更重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是几道题


小题目3-4题
大作文一题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183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不是“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题最高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法院是二审法院,只有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才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正确。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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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单选题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正确答案: C解析: A项,《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高法解释》第350条第5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最高法院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重审,属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例外情形。B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即第二审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C项,《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最高法院是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重审的,所以,高级法院重审时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D项,高级法院是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若发回高级法院重审,高级法院将按照第二审重新审理,可以直接改判,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考题 多选题在传统媒体对待网络民意或网络舆情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做法有哪些?()A进行热点问题的网络调查,了解网民观点B集纳网民的言论和意见,作为报道素材C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或评论,回应网民问题D关闭媒体微博页面的留言板,以防信息过载正确答案: B,D解析: 暂无解析

考题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选项 C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考题 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应开庭审理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选项 A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该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选项 B 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选项 C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选项 D 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考题 2016年面试热点:“我和微信的故事”朋友圈刷屏被谣言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1月10日下午,“我和微信的故事”在朋友圈刷屏:用户在微信中打开这一链接,就能看到自己什么时候加入微信、一年收到和发出多少个微信红包……正当大家玩得非常欢快时,有一位叫“拉克”的用户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称,该链接“千万不要进,(黑客)马上把支付宝的钱转出去,已经有人被盗”。(澎湃新闻网1月11日)  1月10日晚上,正当微信朋友圈被微信公开课PRO版的“我和微信的故事”刷屏之时,突然有消息曝出并迅速扩散,称应用链接会盗取微信号和支付宝号。随后,各地警方、腾讯、支付宝等陆续进行辟谣。但是,事件造成的影响并没有消散,大量的人信以为真,腾讯官方证实上百万用户解绑微信捆绑的银行卡或提现。(1月12日《深圳特区报》)答案:解析: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中国青年报章正:网络时代,很多人都有一个错觉,觉得自己懂得很多,从养生到时政,每天都会接受各类信息。遗憾的是,人们筛选信息的能力并不强。谣言一来,就会变得不堪一击,平时一副“谁也别骗老子”的架势也完全没有了。取而代之的就是“随大溜”的狼狈模样,这一次“微信盗号谣言”便是一例。从这个角度来看,大众的自信有些“虚弱”。面对谣言,他们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觉得跟着大家走才不至于吃亏。  就本次“盗号谣言”来看,很多评论认为是“蝴蝶效应”“从众效应”,这样的解释当然没错。除了谣言本身,更应该关注还没有建立起来的社会信任体系。比如人们更关心,手机钱包被人盗用了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赔付机制;移动终端时代,手机中的财产法律保护机制是否完善;当下移动互联网安全防护的级别,到底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准。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解决,而且要给大众普及。互联网企业有义务巩固“后方”。当然,社会信任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群体间的信任,而是要让社会多一些安全感,别让大众消耗在不必要的担忧之中,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侧改革。人们的信任可能滞后于新事物,但是千万别让信任迟到太多,如此,谣言来临时,社会应对起来才更加淡定。  @京华时报迩晓:10日的微信谣言传播事件之所以被迅速放大,部分原因在于“我和微信的故事”的链接访问量太高,起到了替谣言证实的反作用。我们看到,在微信朋友圈、一些公众号,散落着大量有违常识的谣言,对于微信平台而言,自身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去伪机制,严格管理接口,防止管理疏漏为谣言所趁;也应建立起开放的、更有效的自我管制和净化机制,以更牢靠的自发秩序共同预防谣言传播。监管层也应构建应有的指挥秩序。互联网没有边界,但互联网世界里的行为不可能没有边界。在伪信息流一次次制造互猜和恐慌的情况下,构建应有的行为规范,是对互联网生态最好的保护。无论互联网监管者、企业还是用户,都不能置身事外。倘若放任,只能鼓励蛮荒。微信谣言传播事件,就是一次惊心动魄的提醒。  @四川文明网唐伟:一个小小的微信公开课PRO版测试,却成了网络谣言产生的诱因,这是谁都没有预料到的结果。在近乎于拥挤式的转款中,有着严格的安全保障和赔偿机制的支付宝,此次却“躺着中枪”,成了最大的受害者——谣言产生两小时内,有数百万用户开始解绑微信支付关联的银行卡,并在微信提现。这种损失不仅表面在大量的款项被转出,更在于其声誉受到了严格的影响。虽然事后微信团队通过公众号发出声明,对谣言进行更正,并承诺通过法律手段追究造谣者的责任,这样的事后之补固然值得肯定,但由此产生的原因却需要引发思考。  很显然,这是一起失控的“蝴蝶效应”,其实,出现谣言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相关网络平台,声称的“自净功能”未能发挥作用,更没有有效监测、控制来自微信朋友圈的谣言,反倒受到其牵连与控制。有人说,透过此事足以说明“朋友圈已失控”,对于此事的处理,显然也不能仅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口头之惠。能不能有一个满意结果,究竟是“自罚三杯”式的处理。要不要由此进行彻底的漏洞补缺,成立专业的打假机构来对谣言或者售假行为进行严格的管控,值得考虑。当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同样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是,在“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共识的情况下,如何让其责任落到实处,恐怕还需要更多制度性安排。  @红网邓海建:在造谣与辟谣“互动”频繁的今天,按理说,一则拙劣的盗号谣言,不至于和者云集。但事实上,它在一两个小时内引发的蝴蝶效应,除了让数百万用户“挤兑”微信支付,顺带着也让无辜的支付宝“躺枪”。此前,我们说“谣言止于智者”;后来,我们又说“谣言止于公开”——这些价值判断都不错,也是止歇谣言的撒手锏,但实现证明,仅仅在谣言后“止谣”,恐怕还远远不够。比如面对此次谣言,从“智”来说,当事链接是腾讯官方的“qq.com”,而支付宝早在2014年初就被微信屏蔽了,在微信内根本无法使用支付宝,更谈何用微信链接导致支付宝被盗?而盲目恐慌带来解绑与提现中的踩踏效应,结果,这种效应反过来又似乎“佐证”了谣言。智慧也好,公开也罢,似乎仅仅也只是让谣言的病毒式爆发“稍事休息”。  随着微博影响力的式微,微信已成为网络谣言的“主战场”。这当然不是说微信即原罪,也不能诛心于腾讯与宝宝们的“过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相对封闭的私人朋友圈,传谣的速度把辟谣的脚步远远甩在身后。一言蔽之,社交媒体越封闭、越私人,辟谣和澄清就变得越艰难、越费力,而显然,眼下的微信尚不具备谣言的自净机制与功能。“谣言是最古老的传媒”,这是难以禁绝的流弊。不过,新年伊始的盗号之谣,让我们再度领略了“微谣”的杀伤力,治理手机端谣言,恐怕已到了斗智斗勇的时刻。  @北京青年报:相比于一些普通的社会性谣言,“‘我和微信的故事’盗刷支付宝”由于涉及金钱,更让人心惊肉跳,哪怕谣言有漏洞,经不起推敲,也能蛊惑一大批人,人们选择宁可信其有,否则钱被转走,就损失了真金白银。正因为如此,在这起谣言中,支付宝躺着中枪。当谣言号召“马上把支付宝的钱转出去”时,无数支付宝用户热烈响应。好在经过多方参与,比如一些公安微博、媒体官微、支付宝官方和微信官方辟谣,谣言渐渐沉寂。其中,一些技术达人也进行了常识普及:如果点击H5页面就会被盗号,首先被盗的应该是微信相关理财号,而不是阿里的支付宝。不过在建议支付宝用户提高辨识能力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追问的是,究竟谁炮制了谣言?诚然,小小的网络谣言往往具有不可预估的破坏力,哪怕谣言被及时粉碎,但恶果已形成,所谓覆水难收,比如股市谣言让股民受损严重,该如何弥补股民利益?对于公民来说,不造谣不传谣当是底线。同时,面对防不胜防的网络金融性谣言,相关企业和我们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做好准备。  现如今,微信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以前的朋友圈,满屏出现的都是正能量,而现在的朋友圈,则俨然成为谣言集中营。这不,一个小小的微信公开课PRO版测试,就成了网络谣言产生的诱因,也让支付宝“躺着中枪”,虽然说事后各方面都出来澄清,但是,这也让我们看到了谣言的杀伤力着实惊人。  在网络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早已成为一把“双刃剑”,它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导致人们对很多东西都无法理解和相信,一旦谣言来袭,原本大众的焦虑就会变成应激反应,进而成为谣言传播者。而要避免谣言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不仅需要建立社会信任体系,还要构建应有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面对防不胜防的网络金融性谣言,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也应该更加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治理力度,从而推动自媒体健康发展。  朋友圈是朋友分享的平台,任由谣言纷飞,微信难免成为“危信”,朋友圈也难免成为朋友的圈套。只有把朋友圈纳入文明和法治的圈子,这才不会让谣言污染了朋友圈,朋友之间的信任才会得到维持。

考题 钟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贩卖毒品信息,共贩卖**30克。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正确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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