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A、无子女;B、有一个子女;C、有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A、无子女;
- B、有一个子女;
- C、有两个子女
相关考题:
《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规定,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A、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B、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C、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D、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A、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B、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C、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D、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A.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B.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C.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D.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下列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是()。A.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B.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C.婚后四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D.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A.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B.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C.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D.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广西的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A.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B.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C.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D.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A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B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C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D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夫妻符合以下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A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B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C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D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符合下列哪些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A、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B、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C、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D、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多选题军队育龄夫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A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B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C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D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