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化腾,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腾讯公司主要创办人之一,现担任腾讯公司控股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全国青联副主席。他曾在北京大学主修计算机及应用,于1993年取得该校理科学士学位。
马化腾,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腾讯公司主要创办人之一,现担任腾讯公司控股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全国青联副主席。他曾在北京大学主修计算机及应用,于1993年取得该校理科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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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腾讯公司正式发布“腾讯觅影”医疗影像平台。这是腾讯公司首款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在医学领域的人工智能产品,将图像识别、大数据处理、深度学习等先进技术与医学跨界融合。()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利用腾讯公司提供的Q币可以购买腾讯公司各种增值服务,如QQ秀、QQ会员、蓝钻、红钻等。腾讯公司的Q币()A是货币的一种,因为它是网络上大家普遍乐意接受的等价物B是电子货币的一种,因为可以购买腾讯公司的增值服务C是商品的一种,因为它是劳动产品又用于交换D不是商品,因为Q币是无形的
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1998年和好友张志东注册成立"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模仿间不经意打造了一个庞大的‘QQ帝国’,为中国人创造了全新的沟通方式,创造了中国网络领域一个经典的神话。
创立于1998年11月的腾讯公司,曾经举步维艰。马化腾带领他的团队四处寻求出路。公司紧盯市场,通过革新技术,让QQ登陆手机等无线即时通讯设备,拓展QQ的生存空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腾讯公司抓住“高交会”的机遇,公司市值突破400亿美元,成为市值全球排名第三的互联网公司。腾讯公司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形成了政府、企业、消费者多赢的局面。运用《生活与哲学》的相关知识,说明上述材料是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的。
问答题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及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开发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本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这家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 和 www.oicq.com ,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 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 与www.oicq.com 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你认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使用的OICQ 是否构成对美国在线公司的侵权?为什么?
问答题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及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开发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本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这家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 和 www.oicq.com ,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 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 与www.oicq.com 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 如果你是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的代表,请你谈谈有利于腾讯公司的事实和理由。
问答题ICQ是一种著名的网络通讯和及时交流软件,其名称“ICQ”最早由该软件开发公司自1996年11月起公开使用。本案申请人美国在线公司在收购这家公司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巨资推广ICQ软件,并已就“ICQ”标记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 而本案被申请人中国深圳腾讯通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则以ICQ软件为母本,开发出具有类似网络及时交流功能的中文软件,取名为OICQ。OICQ软件在中国互联网用户中享有较高声誉,至案发时拥有逾250万注册用户。腾讯公司于1998年11月7日和1999年1月26日分别注册了域名www.oicq.net 和 www.oicq.com ,这两个域名主要起到“跳板”作用,用户一旦键入以上两个域名,即会被最终导引入腾讯公司自己的网站www.tencent.com。 2000年2月9日,美国在线公司向国家仲裁论坛提出申请,认为腾讯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了同其所持有的“ICQ”标记混淆性相似的www.oicq.net和 www.oicq.com域名。腾讯公司则辩称OICQ主要针对的是汉语用户,不会与主要针对英语用户的ICQ发生市场重叠。 2000年3月21日,争端解决专家组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 (1)腾讯公司在所争议域名中使用的“OICQ”与美国在线公司享有商标权利的“ICQ”混淆性相似; (2)腾讯公司对于所争议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正当的权利,其将所争议域名利用为“跳板”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3)两个所争议域名被腾讯公司恶意注册,目的在于通过制造与“ICQ”的混淆诱使用户访问其自有网站谋取商业利益; (4)腾讯公司关于不同于言语不同国际市场的抗辩理由并不能为两个相互混淆性相似的标记或域名可以共存提供理由,因为互联网络具有无国界、无处不在的特质。依此,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将由腾讯公司注册的域名www.oicq.net 与www.oicq.com 转让给投诉人美国在线公司。如果你是美国在线公司,请谈谈有利于本*公司的事实和理由。
单选题陈晓薇曾担任高管的公司:()A搜狐和腾讯B网易和新浪C中华网和第九城市D中华网和腾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