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相关考题: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填空题《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规定,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
填空题《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填写《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问答题《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对种苗繁育基地有哪些检疫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