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
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
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参考解析
解析:法律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本题中,根据李海和王健签订的《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可判断该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
相关考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有( )。A.普通合伙人张某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B.普通合伙人李某未履行出资义务C.普通合伙人赵某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D.普通合伙人宋某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出资及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表述,正确的说法是:( )。A.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B.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D.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
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有( )。A、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各自执行合伙事务B、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C、由合伙协议约定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D、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的是(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其推荐的合伙人以外的事务管理人,恶意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有()。A:普通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B: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不得用劳务出资C:普通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E:普通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关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2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当然退伙C、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D、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B: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份额出质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份额出质C: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未约定的事由但对合伙企业有负面影响?A:③④B:②④C:①③D:①②③④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1)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 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 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 ”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 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管理办法》有效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D.裁定解散合伙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关于事务所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二人的合伙协议内容,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B.根据该事务所经营业务,该事务所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C.该事务所属于有限合伙企业D.该事务所属于普通合伙企业E.该事务所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合伙企业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 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 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鸽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察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 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 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健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作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王健未签字。11 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迁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当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点50分,王健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体机、二个铁皮柜、一只保险箱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健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又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健的起诉。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 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 2、 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oA.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B.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C.将李海和王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D.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E.2010年7月11 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关于事务所文件效力及李海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将李海除名的《会议纪要》是有效的B..2010年2月24日,将王健除名的决议有效C..将李海和王健除名的文件都未生效,需登记以后才可生效D.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已经不是合伙人E.2010年7月11日王健起诉李海和事务所的诉讼开始时,李海仍是合伙人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对《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的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管理办法》有效B.该《管理办法》无效,因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有效C.该《管理办法》需得到王健的签字认可才生效D.该《管理办法》属于事务所般管理文件,应交工商管理部门备案E.该《管理办法》因侵权而无效
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签订《关于成立国利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李海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为李海货币出资6万元,占60%王健货币出资4万元,占40%合计10万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务所业务标准、程序等;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临时会议召开10日前,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务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名称为“国利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事务执行人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书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间没有诚意合作下去,现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务所形成《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该《办法》对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李海在英国考察学习期间事务所印章管理、报告管理、财务及行政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负责、财务专用章由陈鸰负责、负责人印章由吴翔负责、李海的注册会计师印章由李明负责,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负责,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记录,该《办法》由事务所成员李海、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签字,王健未签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国考查学习,李海出国考察期间,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发电子邮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务所的会议室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形成《会议纲要》决定对李海予以除名处理该会议纪要由王健一人签名。同日,王健将该《会议纪要》及除名通知书通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国,次日在事务所会议室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李海和王建参加会议,陈鸽刘成秦获和李明列席会议,陈鸽作会议记录,会议做出关于撤销2009年9月18日,王建擅自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会议纲要及出名通知书的决议,李海和列席人员在会议刚要上签字,王建未签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体员工将事务所搬至新地址,单位通知王建,当日下午王建到公安局报警称,当日11:50,王建到事务所用钥匙打开环形锁进入办公室,发现办公室里面的一台惠普台式电脑,一台兄弟牌打印传真复印一体机,两个铁皮箱一只保险柜没有了,铁皮箱和保险柜里面都是客户资料和事务所的文件材料,后来王建打电话给事务所员工,才得知事务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建持事务所员工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归还事务所有关印章,营业执照等事务所经营资料,但并赔偿因私藏事务所文件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14万,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的起诉 2010年2月1日王建持事务所原公章,以事务所名义对李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海返还事务所各项服务费15万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建德起诉, 上述两案诉讼期间,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临时合伙人会议通知的邮件内容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临时合秋人会议,会议为期一个小时,会议内容为审议将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该邮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该案2010年2月23日庭审中,李海代理人问王健:“李海使用手机短信、邮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是否知晓?”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开会与我无关。"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王健未出席,会议通过决议将王健除名,出席会议的有李海和事务所员工刘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会议决议邮件 该邮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诉李海和事务所,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事务所制作的《关于所长外出期间事务所特别管理办法》无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务所的合伙人。下列关于法院对案件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A.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B.支持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C.支持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第1项诉讼诱D.裁定解散合伙E.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合伙人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及劳务出资B、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出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分期出资
单选题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①普通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②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③普通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①③④
单选题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下列哪项不属于合伙协议中应包括的内容? ( )A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B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C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营业地D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