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公司承建一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000m,穿过部分农田和水塘,需要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15%以内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幅大于15%时,超出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工程量减幅大于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项目部在路基正式压实前选取了200m作为试验段,通过试验确定了合适吨位的压路机和压实方式。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压路机碾压时先高后低、先快后慢、先静后振、由路基中心向边缘碾压。技术负责人当即要求操作人员停止作业,并指出其错误要求改正。事件二:路基施工期间,有块办理过征地手续的农田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为此延误工期20天,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事件三:工程竣工结算时,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量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问题:1.除确定合适吨位的压路机和压实方式外,试验段还应确定哪些技术参数?2.分别指出事件一中压实作业的错误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3.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4.分别计算事件三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的费用。


背景


某公司承建一城市道路工程,道路全长3000m,穿过部分农田和水塘,需要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15%以内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幅大于15%时,超出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工程量减幅大于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项目部在路基正式压实前选取了200m作为试验段,通过试验确定了合适吨位的压路机和压实方式。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压路机碾压时先高后低、先快后慢、先静后振、由路基中心向边缘碾压。技术负责人当即要求操作人员停止作业,并指出其错误要求改正。事件二:路基施工期间,有块办理过征地手续的农田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为此延误工期20天,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事件三:工程竣工结算时,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工程量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问题:


1.除确定合适吨位的压路机和压实方式外,试验段还应确定哪些技术参数?


2.分别指出事件一中压实作业的错误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3.事件二中,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分别计算事件三借土回填和抛石挤淤的费用。





参考解析

解析:

1.试验段还应确定的技术参数有:(1)路基预沉量值;(2)压实遍数;(3)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


2.事件一中压实作业的错误之处(1):压路机碾压时,先高后低、先快后慢。正确做法:压路机碾压时,应先低后高、先慢后快、先轻后重,轮迹重叠。错误之处(2):由路基中心向边缘碾压。正确做法:碾压应从路基边缘向中央碾压,在超高路段和坡道上则由低处向高处碾压。


3.施工单位的索赔成立。理由:因农田补偿问题延误工期20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并且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理应索赔。


4.借土回填费用:(30000-25000)/25000=20%>15%,故实际支付费用为:25000*(1+15%)=28750*21-603750(元);(30000-28750)*21*0.9=23625(元);603750+23625=627375(元).抛石挤淤费用:(16000-12800)/16000=20%>15%,故实际支付费用为:12800*76*1.1=1070080(元)。




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路基压实施工试验段的目的。在正式进行路基压实前,有条件时应做试验段,以便取得路基施工相关的技术参数。试验的目的有:(1)确定路基预沉量值;(2)合理选用压实机具,选用机具考虑因素有道路不同等级、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等;(3)按压实要求,确定压实遍数;(4)确定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5)根据土的类型、湿度、设备及场地条件,选择压实方式。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压实的作业做法。路基压实的做法包括:(1)压实方法(式)。重力压实(静压)和振动压实两种。(2)土质路基压实原则为“先轻后重、先静后振、先低后高、先慢后快、轮迹重叠”。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3)碾压应从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4)碾压不到的部位应采用小型夯压机夯实,防止漏夯,要求夯击面积重叠1/4~1/3。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条件。施工过程中主要有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产生的原因有:(1)延期发出图纸产生的索赔;(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4)以承包方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5)由于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方的索赔。本题的情况属于由于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其责任属于发包方。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由于工程量变更引起费用变化的计算。根据题意,合同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减少)幅度在15%以内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幅大于15%时,超出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09倍计算;工程量减幅大于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按原综合单价的1.1倍计算。借土回填的工程量超过原来约定的工程量,并且工程量增幅大于15%,所以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零调整;同理抛石挤淤也需调整。借土回填费用:(30000-25000)/25000=20%>15%,故实际支付费用为:25000*(1+15%)=28750*21=603750(元);(300010-28750)*21*0.9=23625(元);603750+23625=627375(元)。抛石挤淤费用:(16000-12800)/16000=20%>15%,故实际支付费用为:12800*76*1.1=107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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