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Ⅰ级为()A:60.1~75.0m2/人B:75.1~90.0m2/人C:90.1~105.0m2/人D:105.1~120.0m2/人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Ⅰ级为()
A:60.1~75.0m2/人
B:75.1~90.0m2/人
C:90.1~105.0m2/人
D:105.1~120.0m2/人
B:75.1~90.0m2/人
C:90.1~105.0m2/人
D:105.1~120.0m2/人
参考解析
解析:《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Ⅰ级为60.1~75.0m2/人,Ⅱ级为75.1~90.0m2/人,Ⅲ级为90.1~105.0m2/人,Ⅳ级为105.1~120.0m2/人。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低于150m2/人的指标内确定。
相关考题: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为界进行汇总统计。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B:城市总体规划实际用地C: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D:城市近期建设实际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明确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应包括()等部分。A:规划建设用地结构B:规划绿化用地指标C:人均建设用地指标D:规划人均流量幅度建设用地指标E: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为界进行汇总统计。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B.城市总体规划实际用地C.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用地D.城市近期建设实际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采用的“双因子”控制是指允许采用( )。A.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B.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C.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D.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指标和允许调整比例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包括( )两部分A.建设用地分类和非建设用地分类B.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C.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乡村建设用地分类D.现状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明确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应包括()等部分。A.规划建设用地结构B.规划绿化用地指标C.人均建设用地指标D.规划人均流量幅度建设用地指标E.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未包括()A.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B.规划人均城乡用地面积标准C.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D.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Ⅰ级为()A.60.1~75.0m2/人B.75.1~90.0m2/人C.90.1~105.0m2/人D.105.1~120.0m2/人
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的分类体系。A:大类和小类两种B: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10类C:大类、中类、小类三级D:总体、详细两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未包括()A: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B:规划人均城乡用地面积标准C: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D: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为了有效地调控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用地指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其中Ⅰ级为()m2/人。A、60.1~75.0B、75.1~90.0C、90.1~105.0D、105.1~120.0
单选题为了有效地调控城市规划编制中的用地指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其中Ⅰ级为()m2/人。A60.1~75.0B75.1~90.0C90.1~105.0D105.1~120.0
单选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包括( )两部分。A建设用地分类和非建设用地分类B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用地分类C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乡村建设用地分类D现状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分类
多选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依据( ),按照相关规定综合确定。A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B现状人口规模C城市(镇)所在气候区D规划人口规模E城市土地资源
多选题《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级。AⅠBⅡCⅢDⅣE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