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没有设立遗嘱,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金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3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4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的2万元贺礼,属于()。A:金先生的个人财产B:谭女士的个人财产C:金先生和妻子按份共有的财产D:金先生和妻子的共有财产
共用题干
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没有设立遗嘱,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金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3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4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
金先生的父亲在2008年1月因病去世,没有设立遗嘱,留有遗产: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存款30万元。金先生在2007年离婚,自己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现金60万元,还有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若干。2008年10月,金先生与谭女士结婚。婚后,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2万元,作为结婚的贺礼。2009年,经过对父亲遗产的分割,金先生取得了那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金先生是个作家,手中有历经几年创作的小说书稿一部,2008年3月,他与一家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要支付给金先生稿费20万元,但直到2010年,出版社才将这笔钱汇到金先生账户。2011年,在两人结婚纪念日的当天,金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2014年,金先生与谭女士的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拟订离婚协议时为了避免利益受损,两人聘请了一位理财规划师对夫妻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分析,并协助拟定离婚协议。
金先生的舅舅寄给他的2万元贺礼,属于()。
A:金先生的个人财产
B:谭女士的个人财产
C:金先生和妻子按份共有的财产
D:金先生和妻子的共有财产
A:金先生的个人财产
B:谭女士的个人财产
C:金先生和妻子按份共有的财产
D:金先生和妻子的共有财产
参考解析
解析: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舅舅赠与的2万元结婚贺礼,因为赠与人未确定该财产只归金先生一方所有,因此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金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但在金先生父亲去世时,他已经取得了对该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从父亲去世,继承就开始,金先生已经取得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是金先生婚前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所获得的20万元的稿费,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发生在结婚之前,稿费的所有权也是在结婚前就取得了,因此,这20万元的稿费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金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但其财产性质仍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给谭女士的钻戒,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谭女士的专用生活用品,依法应当归谭女士个人所有。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并不要求进行公证,是否办理公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金先生从父亲那里继承的10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的,但在金先生父亲去世时,他已经取得了对该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从父亲去世,继承就开始,金先生已经取得了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套房子是金先生婚前所得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而不应当是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所获得的20万元的稿费,虽然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与出版社签订合同发生在结婚之前,稿费的所有权也是在结婚前就取得了,因此,这20万元的稿费为金先生的个人财产。金先生婚前所有的房屋、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但其财产性质仍属于金先生个人所有,并不会因为婚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金先生给谭女士的钻戒,虽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该财产为谭女士的专用生活用品,依法应当归谭女士个人所有。
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并不要求进行公证,是否办理公证,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决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