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对于造纸厂撤销《规定》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A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的制定机关节约用水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B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应以批准机关为被告C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应当受理,因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应当解决的法律争议

多选题
对于造纸厂撤销《规定》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
A

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的制定机关节约用水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B

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应以批准机关为被告

C

不应当受理,因为《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

应当受理,因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应当解决的法律争议


参考解析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本案中,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针对的是全市所有的从河流中取水的单位,其对象显然是不特定的,因而,该规定是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该《规定》,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造纸厂的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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