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3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3年7月,天元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全部股权质押给境内的A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质押登记,也未报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2014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天元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A公司仅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3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2)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3年7月,天元公司将其持有的合营企业全部股权质押给境内的A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质押登记,也未报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2014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天元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A公司仅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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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某外商欲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用机器设备折价50万美元,专有技术折价30万美元,现金30万美元出资;中方用厂房作价20万美元,现金50万美元,商标权作价10万美元出资。请问:(1)中、外合营者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中涉及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是否合法?(3)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实物投资有什么要求?

小太阳食品公司与天元罐头公司签订了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天元公司在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上使用“红太阳”注册商标。在合同履行期间,另一家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因该侵权行为导致了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天元公司诉讼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天元公司只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B.天元公司经小太阳公司的明确授权才能自行提起诉讼C.如果小太阳公司不起诉,天元公司也无权提起诉讼D.天元公司可以与小太阳公司共同提起诉讼

2005年7月,美国T公司与上海的R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T公司以外币、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出资,R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审批机关的接待人员对合同报批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下各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A.R公司在没有和T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B.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C.T公司和R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作价金额由两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而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D.T公司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

下列各2011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3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至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其中甲企业用场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乙公司用现金及专利技术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和乙公司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B.乙公司的专利技术应经在中国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C.乙公司必须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D.甲企业的厂房上可以在出资前已设定抵押权

小太阳食品公司与天元罐头公司签订了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天元公司在其生产的水果罐头上使用“红太阳”注册商标。如果因该侵权行为导致了民事诉讼,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天元公司诉讼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 ) A.天元公司只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B.天元公司经小太阳公司的明确授权才能自行提起诉讼 C.如果小太阳公司不起诉,天元公司也无权提起诉讼 D.天元公司可以与小太阳公司共同提起诉讼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l20万美元,现金l00万美元。(2)约定投资规模为2 500万美元。(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天元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及仲裁条款无效。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天元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C.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的,世合公司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天元公司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D.天元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B.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C.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B.地方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C.天元公司请求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D.以上均正确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如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应:( )A.必须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协议对丙公司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丙公司明确反对的除外C.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根据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的申请,追加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D.仲裁机构应在征得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将丙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 )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地方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法院不予以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地方公司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 )A.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B.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遂决定是否予以支持D.以上均错误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最终以仲裁裁决的作出而结束,地方公司未参加仲裁程序,但在裁决书作出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关于该申请,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清B.法院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仲裁委的裁决C.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D.地方公司应当向写字楼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A.假设B市有两个以E仲裁委员会,上述协议当然无效B.假设B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该仲裁协议对丙当然有效D.假设B市实际上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因仲裁协议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有效

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则当事人可以:( )A.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根据原有协议再次提起仲裁D.根据原有协议提起诉讼

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请问:该协议中存在错误的条款有()A、美方出资120万美元,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低于法律规定的外方出资比例B、美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C、美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D、该合同约定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美国A公司打算在中国独资建立一电器公司,拟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并以其控股B公司的商标作价出资10万美元,请问:商标是否可以作价出资?()A、可以B、不可以

美国A公司打算在中国独资建立一电器公司,拟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并以其控股B公司的商标作价出资10万美元,请问:工业产权的作价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A、10%B、20%C、25%

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设大田公司以在该合资企业的股权设定质押,与债权人宏发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该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B、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办理质权登记,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C、若发生纠纷后,大田公司以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未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股权质押合同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股权自登记时设立

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设BBS公司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报经审批机关审批,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专利技术无须报批B、如果该出资已经报批,则从批准之日出资协议生效C、如果该出资没有申报,则该出资协议无效D、如果该出资没有申报,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可以追究报批义务方的违约责任

问答题2010年6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 (1)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27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出资1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以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0年7月1日之前投入A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缴足。 甲公司和乙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1年5月,甲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7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投资方乙能否为自然人?并说明理由。 (2)A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4)A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

多选题2009年10月,美国美帝公司与上海山丹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美帝公司以外币、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出资,山丹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审批机关的接待人员对合同报批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下各项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A山丹公司在没有和美帝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B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C美帝公司和山丹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作价金额由两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而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D美帝公司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

问答题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不定项题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关于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的任期3年B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D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