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我国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是从《侵权责任法》时代开始产生和发展的。
56、我国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是从《侵权责任法》时代开始产生和发展的。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的原因如下:《民法通则意见》第 157 条对其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民法通则》第 132 条的立法旨趣:(1)其适用范围为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2)其要解决的不是侵权人(行为人)的责任依据问题,而是要解决损害后果的合理分担问题,不是“赔偿”,而是“补偿”。(3)在此分担损害后果的不是行为人(依法律另有规定者从之),而是受益的对方或者其他受益者。因此,公平责任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而只是在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由相关当事人对损害后果进行分担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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