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试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参考解析
解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前提条件是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总是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行政诉讼中活动的主体既有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又有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行政诉讼起因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来启动诉讼程序。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且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进行依法变更外,一般也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进行审查。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主张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不负或少负举证责任,而由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前提条件是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总是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行政诉讼中活动的主体既有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又有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行政诉讼起因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来启动诉讼程序。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且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进行依法变更外,一般也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进行审查。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主张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不负或少负举证责任,而由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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