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A:50B:125C:150D:250
共用题干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800万元、100万元、2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A:50
B:125
C:150
D:250
A:50
B:125
C:150
D:250
参考解析
解析:该企业2012年第二季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50*50%=125(万元)。
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35*[1800/(200+1800)]}+0.35*[100/(100+100)]+0.3*[2000/(500+2000)]=91.25(万元)。
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35*[200/(200+1800)]}+0.35*[100/(100+100)]+0.3*[500/(500+2000)]=33.75(万元)。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50*50%=125(万元)。
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35*[1800/(200+1800)]}+0.35*[100/(100+100)]+0.3*[2000/(500+2000)]=91.25(万元)。
天津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35*[200/(200+1800)]}+0.35*[100/(100+100)]+0.3*[500/(500+2000)]=33.75(万元)。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