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某生产企业,2012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2)全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元。A:100000B:150000C:180000D:300000

共用题干
某生产企业,2012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2)全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元。
A:100000
B:150000
C:180000
D:300000

参考解析

解析:限额为3000*0.5%=15(万元)。
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会计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300*12%=36(万元)。
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限额3000*15%=450(万元),500-450=50(万元),本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准予在以后年度扣除。
会计利润300万元;业务招待费调增1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50万元:罚款调增1万元,公益性捐赠无须进行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和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17万元免税,调减2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15+50+1-5-17=344(万元)。应纳税额=344*25%=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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