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期间,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轻微违法,交管部门进行教导之后可以免除处罚。有人说这是双重标准,你怎么看?
高考期间,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轻微违法,交管部门进行教导之后可以免除处罚。有人说这是双重标准,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解析: 每年的高考来临,对中国人和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一件大事,不论是考生、家长、亦或学校,此时此刻都陷入高度紧张;因为毫无疑问在应试教育体制下,高考几乎意味着一个考生一生的命运;意味着考生背后一个家庭几代人光宗耀祖的期望;为地方增光的一份荣誉,万一考出几个状元或几个清华北大,更可以作为教育政绩在媒体上吹嘘几个月,高考已不是私事。
而我们就顺理成章的看到公安部交管局年复一年的在高考前夕出台各种为高考考生提供保障的通知,当然很多规定内容也确实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巨大的便捷,比如“高考期间,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设立护考小分队,通过配备警用摩托车,为遇有道路交通拥堵、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导致交通延误的考生提供应急帮助”、“保障接送考生车辆的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派出警车引导通行------”等等。这无疑都是交通管理部门深得民心的人性化管理举措,也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感受到了来自政府的关怀。
但高考期间,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轻微违法,交管部门进行教导之后可以免除处罚。似乎有些不靠谱。打眼一看是属于人性化管理,但仔细想想,却很容易让人对这种“好心”条款产生疑惑,难道就因为高考很重要,就可以无视法律的威严或者拿执法的权力对法律进行变通吗?或者说执法者真的有权力公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放任吗?
高考很重要,但高考重要并不意味着接送考生的车辆可以违章,就算是通知所说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违法行为,违法就是违法,好象并不存在“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的所谓法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不应该是执法部门随心所欲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自由裁量,该扣分就扣分、该罚款就罚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
第一,谁都知道高考有着严格的进场时间限制,事实上交警在处理接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违章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既尊重法律威严又不影响考生赴考赶路时间的办法,比如可以在坚持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对违章车辆先放行,再高考后处理,既照顾了特殊性,又彰显了严肃性,同样也是人性化执法,完全没有必要放弃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同样是接送高考考生的车辆一但出现超出所说范围,请问交警要扣下车辆让考生冒着迟到的风险吗?显然也不是办法,车辆可以扣下,但交警应该优先尽快协助考生通过其它交通工具赶到考场、之后再对车辆进行处理才对。也就是说对执法者来说,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也没有特例,但可以在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基础上,采取相对人性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第三,违法的是司机并非考生,交警真正要全心全意帮助的是考生而不是开车的司机,这点要分清楚。否则难免某些司机会打着接送考生的幌子,任意违反交通规则,危害到更多人的公共安全,这绝对与交通管理部门照顾考生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四,其实不论是不是接送考生的高考车辆,交警部门任何时候都要严肃把握交通执法的尺度,同时也应该在此基础上高效执法,事实上我们经常看到交警因为有太多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论违章情节的轻重与否,动辄将车辆长时间控制在一边,办事效率低下成了常态。
因此,对于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一定要在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之下,再进行人性化的改进,这也是我国深化依法治国理念的真正践行。
而我们就顺理成章的看到公安部交管局年复一年的在高考前夕出台各种为高考考生提供保障的通知,当然很多规定内容也确实为广大考生提供了巨大的便捷,比如“高考期间,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主要路口和重点路段设立护考小分队,通过配备警用摩托车,为遇有道路交通拥堵、发生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导致交通延误的考生提供应急帮助”、“保障接送考生车辆的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派出警车引导通行------”等等。这无疑都是交通管理部门深得民心的人性化管理举措,也让广大考生和家长感受到了来自政府的关怀。
但高考期间,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轻微违法,交管部门进行教导之后可以免除处罚。似乎有些不靠谱。打眼一看是属于人性化管理,但仔细想想,却很容易让人对这种“好心”条款产生疑惑,难道就因为高考很重要,就可以无视法律的威严或者拿执法的权力对法律进行变通吗?或者说执法者真的有权力公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放任吗?
高考很重要,但高考重要并不意味着接送考生的车辆可以违章,就算是通知所说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这也是违法行为,违法就是违法,好象并不存在“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的所谓法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不应该是执法部门随心所欲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自由裁量,该扣分就扣分、该罚款就罚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
第一,谁都知道高考有着严格的进场时间限制,事实上交警在处理接送考生的车辆出现违章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选择既尊重法律威严又不影响考生赴考赶路时间的办法,比如可以在坚持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对违章车辆先放行,再高考后处理,既照顾了特殊性,又彰显了严肃性,同样也是人性化执法,完全没有必要放弃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同样是接送高考考生的车辆一但出现超出所说范围,请问交警要扣下车辆让考生冒着迟到的风险吗?显然也不是办法,车辆可以扣下,但交警应该优先尽快协助考生通过其它交通工具赶到考场、之后再对车辆进行处理才对。也就是说对执法者来说,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也没有特例,但可以在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基础上,采取相对人性化处理的方式方法;
第三,违法的是司机并非考生,交警真正要全心全意帮助的是考生而不是开车的司机,这点要分清楚。否则难免某些司机会打着接送考生的幌子,任意违反交通规则,危害到更多人的公共安全,这绝对与交通管理部门照顾考生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四,其实不论是不是接送考生的高考车辆,交警部门任何时候都要严肃把握交通执法的尺度,同时也应该在此基础上高效执法,事实上我们经常看到交警因为有太多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论违章情节的轻重与否,动辄将车辆长时间控制在一边,办事效率低下成了常态。
因此,对于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一定要在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唯一原则之下,再进行人性化的改进,这也是我国深化依法治国理念的真正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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