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某市一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空调。2010年1~11月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20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60%),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管理费用95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未包括支付给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1~11月份实现会计利润755万元。2010年12月份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12月8日销售一批空调给某大型商场,不含税价款7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20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商场在12月2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企业将给予商场不含税价款3%的销售折扣;12月20日商场付清了全部款项。2)12月15日企业按成本价销售20台空调给本企业职工,共计收款2.4万元。3)12月18日接受某公司捐赠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4)12月购进原材料共计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85万元;取得的内河运输发票注明运输费用20万元。5)12月2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某山区小学捐款60万元,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具的合法票据。6)12月28日对库存原材料盘存,发现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金额为42.79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金额2.79万元)。7)12月30日转让2年前投资的股权取得收入15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8)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且实际税负低于该居民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9)12月份共计发生销售费用9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A:增值税款B:销售费用C:城市维护建设税D:材料损失

共用题干
某市一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空调。2010年1~11月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200万元(占销售收入的60%),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800万元,管理费用95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8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未包括支付给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1~11月份实现会计利润755万元。2010年12月份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12月8日销售一批空调给某大型商场,不含税价款700万元,与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420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商场在12月22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企业将给予商场不含税价款3%的销售折扣;12月20日商场付清了全部款项。
2)12月15日企业按成本价销售20台空调给本企业职工,共计收款2.4万元。
3)12月18日接受某公司捐赠的机器设备一台,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4)12月购进原材料共计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85万元;取得的内河运输发票注明运输费用20万元。
5)12月25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某山区小学捐款60万元,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具的合法票据。
6)12月28日对库存原材料盘存,发现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金额为42.79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金额2.79万元)。
7)12月30日转让2年前投资的股权取得收入150万元,该股权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
8)12月31日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该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且实际税负低于该居民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
9)12月份共计发生销售费用9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增值税款
B:销售费用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材料损失

参考解析

解析:1.12月份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700×17%+2.4÷60%×17%-(1.7+85+20×7%-40×17%-2.79÷0.93×7%)=38.59(万元),12月份该企业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318×(7%+3%)=3.86(万元)。
2.增值税款不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款项在限额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以成本价销售空调会计利润计为0,但这部分却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所得税。12月28日对库存原材料盘存,发现以前月份购进的原材料由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失,金额为42.79万元(其中含运输费成本金额2.79万元)。增值税进项转出应该增加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42.79-2.79)×0.17+(2.79/1-7%)×7%=7.01(万元)。2010年度该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755+700-420-700×3%+11.7-60-42.79+150-100-90-90-300-3.86-7.01=482.04(万元)。
4.业务招待费可抵扣限额=(7000+700+4)×5‰=38.52(万元)<(80+10)×60%=54(万元),故业务招待费应调增=90-38.52=51.48(万元)。公益性捐赠可抵扣限额=482.04×12%=57.84(万元),故公益性捐赠应调增=60-57.84=2.16(万元),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合计调整金额=51.48+2.16=53.64(万元)。
5.企业从关联企业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其他企业该比例为2:1,则关联企业利息费用可扣除限额=480×2×5.8%=55.68(万元),应调增金额=90-55.68=34.32(万元)。
6.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2.04+53.64+34.32-50+2.4/0.6-2.4)×25%=13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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