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劳务分包队施工队长吴某以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在某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工程中投标。吴某带领队伍进场施工后,施工总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多次要求其出示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及其所属劳务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吴某多次推托并未出示。 为确保工期,施工总包企业项目部只能继续使用该施工队伍施工,但该施工队伍无法保证工期,造成工程工期滞后。待该工程完工时,施工总包企业依据该项目预算价格及劳务分包企业中标价格118万元,支付给吴某劳务队伍劳务费115万元。按照市住建委劳务管理工作要求,施工总包企业支付给该劳务分包队伍的1 15万元劳务费,已完全满足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但吴某却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索要劳务费,并多次雇佣非本施工队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寻衅滋事。 为确保该工程后续工程正常施工,施工总包企业恳请北京市住建委及劳动局出面协调,但吴某始终以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为由恶意抬高劳务分包合同价,却始终拿不出任何有力依据。协调工作前期,作为该劳务分包队伍法人企业的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曾出面协助,但由于吴某劳务合同未在市建委备案,并且无任何拖欠劳务费的有力证据,且吴某与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属挂靠关系。因此,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在此后的协调工作中再未出面。 问题 (1)分析企业诚信存在的缺失; (2)分析个人诚信的缺失; (3)分析施工总包企业管理的缺失。
背景
劳务分包队施工队长吴某以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在某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工程中投标。吴某带领队伍进场施工后,施工总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多次要求其出示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及其所属劳务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吴某多次推托并未出示。
为确保工期,施工总包企业项目部只能继续使用该施工队伍施工,但该施工队伍无法保证工期,造成工程工期滞后。待该工程完工时,施工总包企业依据该项目预算价格及劳务分包企业中标价格118万元,支付给吴某劳务队伍劳务费115万元。按照市住建委劳务管理工作要求,施工总包企业支付给该劳务分包队伍的1 15万元劳务费,已完全满足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但吴某却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索要劳务费,并多次雇佣非本施工队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寻衅滋事。
为确保该工程后续工程正常施工,施工总包企业恳请北京市住建委及劳动局出面协调,但吴某始终以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为由恶意抬高劳务分包合同价,却始终拿不出任何有力依据。协调工作前期,作为该劳务分包队伍法人企业的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曾出面协助,但由于吴某劳务合同未在市建委备案,并且无任何拖欠劳务费的有力证据,且吴某与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属挂靠关系。因此,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在此后的协调工作中再未出面。
问题
(1)分析企业诚信存在的缺失;
(2)分析个人诚信的缺失;
(3)分析施工总包企业管理的缺失。
劳务分包队施工队长吴某以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名义,在某施工总包企业劳务工程中投标。吴某带领队伍进场施工后,施工总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多次要求其出示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及其所属劳务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吴某多次推托并未出示。
为确保工期,施工总包企业项目部只能继续使用该施工队伍施工,但该施工队伍无法保证工期,造成工程工期滞后。待该工程完工时,施工总包企业依据该项目预算价格及劳务分包企业中标价格118万元,支付给吴某劳务队伍劳务费115万元。按照市住建委劳务管理工作要求,施工总包企业支付给该劳务分包队伍的1 15万元劳务费,已完全满足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但吴某却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恶意索要劳务费,并多次雇佣非本施工队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寻衅滋事。
为确保该工程后续工程正常施工,施工总包企业恳请北京市住建委及劳动局出面协调,但吴某始终以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为由恶意抬高劳务分包合同价,却始终拿不出任何有力依据。协调工作前期,作为该劳务分包队伍法人企业的某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曾出面协助,但由于吴某劳务合同未在市建委备案,并且无任何拖欠劳务费的有力证据,且吴某与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属挂靠关系。因此,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在此后的协调工作中再未出面。
问题
(1)分析企业诚信存在的缺失;
(2)分析个人诚信的缺失;
(3)分析施工总包企业管理的缺失。
参考解析
解析:分析与答案 (1)企业诚信的缺失:吴某与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确实的隶属关系,吴某的劳务施工队伍也是由其招用的零散班组和工人组成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因此,吴某和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只是挂靠关系,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对吴某以及他的劳务队伍缺乏管理和制约能力。出现问题时,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必定不愿本企业掺入纠纷。
(2)个人诚信的缺失:吴某作为劳务承包人和劳务队伍管理者,并不遵循市场规则,也不按照市住建委对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工作管理要求管理自己的施工队伍,而是以挂靠的身份承接劳务施工工程,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规避管理,制造事端,以恶意讨薪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施工总包企业管理的缺失: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招投标、劳务合同备案等劳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并未做到严格把控,对劳务分包企业资信情况审核不严,管理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控制能力缺失。
(2)个人诚信的缺失:吴某作为劳务承包人和劳务队伍管理者,并不遵循市场规则,也不按照市住建委对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工作管理要求管理自己的施工队伍,而是以挂靠的身份承接劳务施工工程,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规避管理,制造事端,以恶意讨薪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施工总包企业管理的缺失: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劳务招投标、劳务合同备案等劳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并未做到严格把控,对劳务分包企业资信情况审核不严,管理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控制能力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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