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我国公民李某为某市重点高中的数学老师,2013年度取得的收入明细情况如下所示:(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2)5月,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25000元,缴税前从中依次拿出5000元、3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3)9月,获得稿酬收入10000元。(4)11月,取得国外讲学税后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地税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000元。李某9月取得的稿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元。A:1288B:1840C:1600D:1120

共用题干
我国公民李某为某市重点高中的数学老师,2013年度取得的收入明细情况如下所示:(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2)5月,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25000元,缴税前从中依次拿出5000元、3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3)9月,获得稿酬收入10000元。(4)11月,取得国外讲学税后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地税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000元。

李某9月取得的稿酬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元。
A:1288
B:1840
C:1600
D:1120

参考解析

解析: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A项所述错误,不选。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B项所述错误,不选。李某属于有中国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因此,C项所述正确,当选。李某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在2010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D项所述正确,当选。


李某年度工资收入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12=5700(元)。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因此,本题中李某的特许使用费收入25000元,超过4000元应扣除20%的费用,应扣除额=25000*20%=5000(元);特许使用费纳税所得额=25000-5000=20000(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5000+3000=8000(元)。李某专利所得应纳税额=(20000-8000)*20%=2400(元)。


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李某稿酬所得应纳税额=10000*(1-20%)*20%*(1-30%)=1120(元)。


国外讲学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税前共计23000元。超过4000元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23000*(1-20%)*20%=3680(元)。境外实际已缴纳所得税为3000元,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应对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即该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680-3000=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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