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公民张某向其投资的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张某既不归还借款,也没有将借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对于该借款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B.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C.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D.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3年4月,公民张某向其投资的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张某既不归还借款,也没有将借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对于该借款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B.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考题:

李某2008年取得的以下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取得量化资产参与分配获得的股息B.国债利息C.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从其个人独资企业借款,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生产经营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B.实行查账征税和核定征税的合伙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享受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C.个人投资者兴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确定其费用标准,并决定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相应费用D.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E.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作为个人投资的红利收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业的员工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C.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D.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员工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正确B.错误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张某、李某、江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张某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j。A.无需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B.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C.未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有效D.未经李菜、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张某于201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12年7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承担违约金的目的。请问张某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