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1个半月;改变审判管辖的,自改变管辖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自补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1个半月;改变审判管辖的,自改变管辖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自补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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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经过批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最长期限为:( )。A.刑事公诉案件至迟在受理后1个半月内宣判B.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C.民事简易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D.民事特别程序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关于审理期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3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 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C.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