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相关考题: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2.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3.教学日志4.心理咨询日记5.个别教育登记6.重要教育活动。()

强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说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戒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戒所机关备案,强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对于被解除的强戒人员,强戒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探访人员给强戒人员的其他物品,须经强戒所批准,并由工作人员当面检查。()

强戒所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者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情形的强戒人员,可以使用束缚服椅床。()

强戒人员擅自离所或探视逾期不归的时间,不计算为已经执行的强戒期限。()

对被决定予以强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戒所执行。()

探访人员送给强戒人员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在强戒所设置的商店购买。()

对已经延期一年的强戒人员,期满前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强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强戒所根据戒毒治疗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戒人员按照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分期管理。()

强戒人员在强戒所死亡的,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检察机关检验后,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不满18周岁的强戒人员由未成年强戒所进行管理。()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探访强戒人员,须经强戒所的省级主管机关批准。()

强戒所应当每季度考察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