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批商品出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10万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将该批商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递延收益为( )万元。A.-10B.40C.160D.21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批商品出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10万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将该批商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递延收益为( )万元。

A.-10

B.40

C.160

D.210


相关考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款为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04年度因此而确认的财务费用为( )元。A.100000B.125000C.150000D.2000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款为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04年度因此而确认的财务费用为()元。A.100000B.125000C.150000D.2000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2010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至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负债余额为( )万元。A.114B.132.7C.128.7D.99.6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批商品出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1 010万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5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将该批商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确认的递延收益为( )万元。A.-10B.40C.160D.21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20 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额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8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A.20 638.80B.21 060C.22 932D.23 4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其下属独立核算的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开据普通发票中注明货款36888元,已知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征收率为6%,则其应纳增值税为5359.79元。(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4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则甲公司因该笔销售业务确认的销售收入为:A、180000元B、180600元C、179320元D、200000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8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款为5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收回。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2004年度因此而确认的财务费用为( )元。  A、100000           B、125000  C、150000            D、200000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1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超支);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5 850元(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A.17944.44B.17166.67C.17000D.17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