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两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医药的保护、发展、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两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族医药的保护、发展、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考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所称民族医药是指自治州辖区内布依族、苗族、水族等世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包括:A.民族医药知识;B.民族医药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C.民族医药的单方、验方、秘方等方剂;D.民族医药所用的原材料、原药及饮片、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技术;E.民族医药所用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F.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民族医药。
为了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保护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资源优势,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A.《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C.《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D.《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医疗机构使用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应当制定相应的目录,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报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使用目录范围外的民族医疗技术和民族药物。()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中所称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包括:( )。A.民族医药知识B.民族医药的医疗技能、技法、器材以及用具C.民族医药所用药材的种植、养殖技术D.其他经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民族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