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X7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自20X8年1月1日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20X7年发生的会计事项中,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包括.(1)确认持有至到期国债投资利息收入30万元,(2)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年末的公允价值上升15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时一并计算应税所得;(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假定甲公司20X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X7年度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A.3.3B.9.7C.49.7D.56.1

甲公司20X7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自20X8年1月1日起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20X7年发生的会计事项中,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包括.(1)确认持有至到期国债投资利息收入30万元,(2)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年末的公允价值上升15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时一并计算应税所得;(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假定甲公司20X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X7年度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A.3.3

B.9.7

C.49.7

D.56.1


相关考题:

(四)甲企业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甲企业当年按税法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200万元,全年实发工资为18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1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要求:53. 计算甲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A.6.66万元B.7.20万元C.7.84万元D.10.20万元

(一)金陵公司只生产和销售甲产品(单位:件),20x7年度甲产品单位变动成本(包括营业税金)为51元,边际贡献率40%,固定成本总额为1026152元,全年实现净利润为402000元.20x7年年末总额为4500000元,敏感资产总额为3710324元,敏感负债总额为254751元。20x8年公司计划生产销售甲产品的数量比20x7年增加7000件,固定成本相应增加105000元,单位变动成本相应下降10%,维肖售单价保持不变.考虑到公司能筹集到相应的营运资金,为此公司将20X8年分配利润总额定为20X8年实现净利润的80%。假设公司20X7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X8年起改为25%,且每个年度均无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71.金陵公司20X8年利润总额将比20X7年增加( )元.人.A.41262.80B.705037.72C.733000.00D.2142812.80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 2001年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A.6.66万元B.7.20万元C.7.84万元D.10.20万元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27.5万元,其中含从联营的内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55.5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享受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征税比例为7.5%)。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万元。A.33.75B.34.56C.35.51D.39.06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的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A.6.66万元B.7.20万元C.7.84万元D.10.20万元

2002年1月甲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2001年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A.6.66万元B.7.20万元C.7.84万元D.10.20万元

甲居民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当年从境外乙国子公司分回税后收益80万元,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则甲居民企业2018年度在境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不考虑预提所得税)A.25B.20C.50D.55

某境内饮食服务公司201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韩国设有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甲分支机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乙分支机构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分支机构分别在韩国缴纳了7.50万元和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该服务公司在我国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A.48.5B.50C.55D.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