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男,30岁,农民。某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于某和同村农民刘某、杨某联合脱麦粒。当杨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于某手持铁叉准备把麦草叉到脱粒机上。第一铁叉叉下去,于某感觉到叉底下一动,并见麦草下露出红布衣的一角。他心中一惊,意识到叉了人,便丢下铁叉,后退五六步,不作声。直到刘某上前拿铁叉叉草,才发现了麦草中被叉中的小女孩,铁叉尚留在小女孩右太阳穴上。拔下铁叉后,伤口血流不止。小女孩便被急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贻误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查小女孩是在农民休息时玩“捉迷藏”躲进麦草垛的。但在场的人均未看见周围有小孩。试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某的行为加以分析。

被告人于某,男,30岁,农民。某年5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于某和同村农民刘某、杨某联合脱麦粒。当杨某家脱第二遍麦粒时,被告人于某手持铁叉准备把麦草叉到脱粒机上。第一铁叉叉下去,于某感觉到叉底下一动,并见麦草下露出红布衣的一角。他心中一惊,意识到叉了人,便丢下铁叉,后退五六步,不作声。直到刘某上前拿铁叉叉草,才发现了麦草中被叉中的小女孩,铁叉尚留在小女孩右太阳穴上。拔下铁叉后,伤口血流不止。小女孩便被急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贻误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经查小女孩是在农民休息时玩“捉迷藏”躲进麦草垛的。但在场的人均未看见周围有小孩。

试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某的行为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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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中学生) 于2000年4月6日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至市郊某村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向行走的李某 (男,58岁,农民) 右脚的右外踝关节撞伤。被告人王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李某压倒身下。当时被告人立即抱扶李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李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问:对被告人王某如何处理?为什么?请具体说明原因。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于某、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于某、陈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被告人李某宣布终止审理B.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无罪C.对被告人于某、陈某作出判决或裁定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刘某的母亲B.王某的父亲C.许某D.关某

徐某,男,30周岁,农民。徐某因故十分痛恨同村农民陈某(男,28周岁),遂 决定杀死陈某。2001年8月16日晚上8时许,陈某在村露天电影场看电影,徐某将自制的爆炸装置偷偷地放置到陈某的身旁,然后引爆,致陈某当场死亡,同时造成其他3名观众重伤,5名观众轻伤。试分析: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被告人刘某在某住宅区行窃时,被邻居张某撞见。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刘某用木棒将张某击倒在地,携赃物逃跑。请问对刘某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C.许某 D.关某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C.许某 D.关某

被告人,杨某,女,20岁;吴某,男,28岁。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 000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200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待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 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结账”,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消费款”人民币2000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